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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公司这样处理合理吗?

时间:2012-04-03 03:20来源:茗刀风骨 作者:中岛 中国法律网
本人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从2007年7月2日到2010年的6月30日,今天(6月9日)接到公司人事部通知,将不会跟我续签。询问公司不续签的原因时,公司给到的答复是“不续签不是因为你的个人表现和能力,而只是公司的决定”。同时给到3个月的平均工资做为补偿。 想请问一下,公司所提出的不续签理由合理吗?如果不合理,个人合伙协议。是否能要求公司继续与我续签合同?同时3个月的工资补偿是否合理?公司并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不续签合同的通知,是否需要再赔偿多一个月的工资? 非常紧急,希望能尽快有答案。谢谢!!
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 你的合同期限到期,公司可以不与你续订。你说的那种提前30天或者多给予一个月工资的情形是公司要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合同章样式。而且这种是有条件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期满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后的补偿: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公司的做法合法
你公司的做法没有不合理,补偿按08年起算,2+1。就是3个月,但你的合同是到6月30号,6月9号才通知,超过年半理应再加多半个月,且30号离职。如要你即刻离职则按解雇赔偿4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从08年起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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