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3日,A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业务员叶某发传真给B罐头食品厂(以下简称B公司),传真内容如下:“B公司金厂长:枇杷罐头S级,一个柜,请尽快安排出运。另外:我公司计划向贵公司采购:枇杷罐头S级,5*20FT(FT指的是货柜)。请按此计划安排生产,注意质量!叶某”
2010年5月17日,A公司派车提走了一个S级枇杷货柜,该批罐头是双方2010年4月20日订立的合同,该批货物订货使用的传真号码与5月13日的订货传真号码相同。随后B公司为了完成订货任务。多方收购原料,及时完成生产后,多次通知A公司提货付款,均遭到拒绝,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B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
A公司辩称:5月13日传真上订货人的签名为叶某,并未加盖A公司公章,叶某实际从未得到公司授权订购该批罐头。另外传真属于要约邀请,仅是表达了一种购货意向,没有提及价格。因此AB之间的合同不成立,A公司不构成违约。事实上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结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详细评述下列问题:
1.叶某的行为是不是表见代理?
2.该传真的内容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3.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 1.属于:因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 表见代理相关报纸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叶某是A的业务员,而且还用公司传真发了内容,足以让对方相信。 2.要约,要约能成立的条件a 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b须是由特定的当事人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c其内容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虽然没有提及价格,但是由于主要的条款都存在且之前的合同有相同的物品,可以使B认为价格依旧。 3.有效。因为承诺是在有效的时间内做出的,且与要约内容一致。所以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