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题~ 1、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是指在订立合同中,由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遭受损失、损害,事实上合同效力。该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变更或者撤销。 3、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见,于欺诈性的虚伪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受损害方有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权利。但对于疏忽与无意的虚伪意思表示,形式上看与中国《合同法》上的重大误解相似,实则与其存在很大差异,故中国可撤销合同制度并无此两种情形的规定,不利于合同受损方利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