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该条第二款规定了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第三款规定了证据与证据材料之间的根本差别:只用最终被查证属实作为定案根据的材料才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在此之前,都只能被称为证据材料而已。小成本创业项目。 [1]第四十三条对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如何收集证据作出了规定,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一百五十六条至一百六十条则规定了案件审判中证人作证制度、证据调查核实制度及证据质证制度。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负有证明责任。由上可见,出自于刑事诉讼基本要求之考虑,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在证明责任上是以检察机关承担为主。但作为例外,你看 合同终止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举证责任则非常特殊,看着创业故事。证明主体倒置为被告人。我国刑事诉讼中,举证主要围绕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展开。举证主体绝大多数是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的检察机关,同时也有部分辩护人。此外,为数不多的被害人也是自诉案件中的举证主体。由于没有成文的刑事证据规则,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多集中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诉法与前面几个证明主体举证证据的基本要求相比较,有其特殊性和特殊的客观要求。本文结合审判实践,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商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