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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来源: 作者:中国法律网 时间:2010/10/14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本文为大家提供详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内容,由中国法律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编辑总结。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7年第14号【等级】 部门规章【发布机关】 交通部【发布时间】 1997-11-05 00:00:00.0【生效时间】 1998-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员的技术素质,资金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听说合同。促进海运业的发展,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我国政府加入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年修正)》(以下简称STCW78/95公约)及其它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船长、高级船员和负有值班职责的普通船员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时,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或承认另一缔约国适任证书的签证。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人员或单位申请和办理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发证及有关业务: (一)在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海员; (二)在外国籍海船上服务的中国籍海员; (三)正在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学员; (四)有关的公司、航海院校和海员培训机构。学习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hetong/2012/0201/128247.html。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在军用船舶、渔船、非机动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或构造简单 的木船上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申请适任证书者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以下最低年龄要求: 1.申请海船甲板部和轮机部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20周岁; 2.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 (三)符合海员体检标准,特别是关于视觉、听觉和会话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了解更多有关交通事故常识,请点击: 共16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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