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后)履抗辩权。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b|(O!nt2S8G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m*v1e'A*g-N*o3@.j4[)R'c3@V%b 问:不安抗辩权可否理解为后履行义务一方预期违约,先履行义务一方为了不蒙受不必要的额损失,而享有的一项权利?同样,先(后)履行抗辩权可否理解为先履行义务一方事实违约,后履行义务一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享有的违约救济权? 抗辩权是用权利去对抗对方的请求权。行使抗辩权必须以对方的请求权为前提。救济权是基础权利的保障,当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就会产生救济权来维护基础权利,比如物上请求权、违约责任请求权、侵权责任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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