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NANZHENG于2012-4-923:18编辑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设备一批,总价款为500万元,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先向乙公司预付50万元,乙厂应于收到定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公司发货,货到甲公司所在地后,待甲公司付清全部货款,乙公司才将设备交给甲公司。订立后同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50万元,乙公司才将设备送到了甲公司所在地,但甲公司并没能及时支付余款,乙公司因此不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 【分析】 先履行抗辩权,也称后履行抗辩权,是合同中约定了债权履行的先后顺序,在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履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7条对先履行抗辩权规定为"当事人互欠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之前,享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尽管乙公司没有交付设备给甲公司,但未交付的原因是因为甲公司没有先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乙公司所行使的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并不会因为未履行交货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在买卖合同中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实质上一种违约救济权。但并不终止合同效力,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它只是后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为保护自身利益,促使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暂时性"的"防护权"。一旦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权利便归于消失。所以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在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未履行之前,我们有权拒绝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