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12月,周某、万某各出资3万元购得一辆二手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运输。2009年2月,周某驾驶该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吕某,吕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周某随即将车卖给了吕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周某把卖车一事告知万某、万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吕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汽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章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章某所有,章某租车给吕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章某把车租赁给吕某使用期间,吕某因缺乏资金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把承租的汽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章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章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吕某归还卡车,吕某得知章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问:
(1)周某、万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周某、吕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吕某、章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章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吕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吕某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章某不允,遂生纠纷。 1,共有 2,新婚姻法 离婚咨询。有效,吕某善意取得 3, 合同审查 。有效,有约定从约定 4,能生效,银行善意取得抵押权 5,不能,9万比10万低 6,归章某,尚未交付 信我的,最简洁,最直接,ID沙柳的是行家,iD123的完全业余。 太复杂了。 1. 卡车对周某与万某而言是共有财产关系。。 2。周某与吕某的汽车买卖合同如果得到万某的认可,则有效。因为卡车是周某与万某的共有财产,必须经过协商一致才能出让。 3。吕某、章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章某所有”的法律意义不明确。卡车必须过户才能够确认所有权人。也即卡车的户主是谁,所有权归谁。因此该约定对于卡车的归属问题上法律上不能成立。 4。由于吕某是卡车的车主,因此法律上有权与银行签订抵押合同,能够生效。 5。吕某买回卡车的主张实际上是对前一私下约定所确定的章某的“所有权”进行赎回,这属于吕某与章某之间的私人事件,法律不予干涉。 6。截至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吕某。因为卡车所有权法定凭证证明所有人是吕某。 现在章某不允吕某赎回卡车,那么就必须追溯吕某与章某之间那份私下的买卖合约。既然车辆的所有权没有变更,还是吕某;而吕某却以“卖出”的表象取得了章某的钱款,则存在欺诈的故意。而这个故意从吕某抵押给银行可以看出,吕某对所有权问题是清楚的。 具体处理时,应首先提出调解,由吕某偿还章某车款,并承担利率损失及其适当的补偿。 (1)共有物 (2)有效,共有人一方处分共有物,为无权处分,经其他共有人追认有效。此处万某要求分得卖车款,则是认可卖车行为,合同自使有效。 (3)有效。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得。 (4)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5)不能,对于车辆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章某自由卖。 (6)所有权依然归章某,虽然有买卖合同,但是车辆没有交付,物权不发生变动。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