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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时间:2012-04-11 09:03来源:茉莉在回忆 作者:凭栏听雨 中国法律网
一、某羊毛衫厂(以下简称A厂)与某畜产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出售给A厂特级羊毛400公斤,总价款为20万元。交货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03年10月20日之前)。合同还规定:A厂向B公司先支付总价款20%的定金。任何一方若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A厂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汇去了全额定金。10月初,A厂致函B公司询问提货情况。B公司回答,公司因没有现货,组织人员到牧区收购,但因现在不属于剪毛季节,无法收到,要求延迟到明年春季履行。A厂因生产急需,所以又组织货源,幸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提出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执,A厂提起诉讼。A厂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B公司辩称,无法收到羊毛是季节原因,属不可抗力,应予免责,况且并未造成A厂的经济损失,因此A厂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问题:(1)A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什么? (2)B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应承担责任,应如何承担责任? 二、A公司将新办公大楼工程承包给了B公司。双方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款为2000万元,工期为一年,工程完工后结清全部工程款。合同签订后B公司雇请工人甲、乙等70人开始施工。工程按期完工,B公司将新大楼交给A公司使用,但B公司尚欠工人甲、乙等工资合计56万元。甲、乙等人多次向B公司催要未果,于是向法院起诉了B公司,要求给付所欠工资,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但在判决执行过程中,B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均不见踪影。在查找B公司的财产工程中,甲、乙等人发现,A公司尚欠B公司工程款180万元未付。A公司称,之所以未付清工程款,是因为新大楼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A公司同时称,工程完工后双方只进行过一次结算,此后一年多,B公司一直未向其主张过这笔工程费。甲、乙等人就A公司所欠的工程款向法院起诉了A公司。 请根据以上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等人起诉A公司所依据的是什么权利? (2)这种权利的行使需要什么条件? (3)甲、乙等人提起诉讼时,应当以谁的名义提出? (4)甲、乙等人在诉讼中提出,要求A公司支付其欠B公司的全部180万元工程款。这种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三、甲乙双方口头约定买卖合同, 合同纠纷 。甲方向乙方须加盖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2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乙方一再催讨无着,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请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理由何在? (2)双方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为什么?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 (4)该买卖合同若为无效合同,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高分悬赏,求详细答案,要考试啦~~~
一、A厂有权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学会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B 公司就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A 公司交付的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大题 一、甲乙起诉A公司行使的是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见合同法七十三条 四、不能得到全部支持,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因而其诉讼请求额应当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过本人所享债权的数额,亦即不应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另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这是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不同于一般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地方之一。对于这一问题,http://www.5law.cn。《合同法解释》第21条也明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题: 一、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以。甲乙双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法院应当没收与合同有关的商品、注册商标以及货款。 四、无效的合同应当是自始无效。
一 1.本人认为A是有权解除合同的,因A在得知B无能力供货和未能及时支会的情况下,完全自给自足地完成了自身生产任务,因此合同对A自身而言,等同白纸。 2.因B在无能力给A供货的情况下未能主动通告A方,虽然是因不可抗拒造成未能及时交货,但也存在一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也理应承担一定的毁约赔偿金!(定金双倍) 二1.... 2行使条件1 B方无负责人2A方确实拖欠B方工程款(这问题挺复杂其实 由于质量原因还需要具体的认定) 3问题挺郁闷啊 应当以谁的名义啊 应当以B方的名义 (既然这样问了,问题还涉及到债权转让问题) 4应该是支持的 具体的原因还是要和债权转让为依据的(这个题 比较复杂) 三 1该买卖合同无效 理由 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假充真 所以 合同无效 2该合同双方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还继续实施该行为,我认为法院应没收所有财物以及酒品 并按照有关法规对其追究法律责任。 3 同(2) 4合同无效 至始无效 在签订的那一刻就无效 我也是学法律的 这些法律问题大概就是这样 具体评分的标准不知道你们老师是怎么认为的!时间久了 没有太涉及到这种不实际的问题 像第三个 明显的合同无效 两个假冒伪劣厂商的合同必须是无效合同 呵呵 希望对你有帮助!第2题确实标准文字叙述上有点困难,主要是依据是什么那个,这题重点应该是债权转让问题! 要是具体条款你还是要看下 合同法实用问答 我上学的时候就是看这个 中国商业出版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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