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甲方)与一个人(乙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主合同) 本来合同约定应该履行到去年7月1日 但是在合同履行截止日期之前 因为乙方多次不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我又懒得跟乙方打官司追究他的违约责任 于是我给乙方又写了一个关于合同变更的副合同 这个副合同的内容就是关于免除乙方债务的条款 这个副合同是我本人亲笔所书写 但是乙方并不同意我所书写的这个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 于是乙方把我所写的这个副合同的部分条款删除后进行了变更 最后因为这个原因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 所以双方也就没有签字确认也没有写日期 后来乙方又部分履行了我写的那个副合同 我只对他履行的这部分表示接受 后来乙方在主合同截止日期之前单方私自终止履行了主合同、副合同。 与此同时我要求乙方继续履行那个主合同 但被告以那个副合同为由 拒不履行主合同 我想问问在这种情况下 那个副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率 副合同没有签字不生效,只有乙方履行,你表示接受的部分才对你们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没有协商一致的话 那个附合同不生效的 《合同法》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78条:你看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免责条款 。推定为未变更。 你发出副合同,是一个要约行为,而他没有签字同意,但部分履行那个附合同的话,部分履行的附合同的条款生效,表示为承诺。但没有履行的部分,他也没有承诺 因此只是部分生效 你们之间的主合同已经生效 而他不履行 是一种违约行为 应当负违约责任 附合同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因此 他仍然要履行主合同 副合同没有签字就不生效,他部分履行可以视为履行主合同。你可以要求他继续履行主合同,否则就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