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B通过欺骗手段与A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并履行完毕。一个月后B把标的物赠与给了C。3月A发现受骗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B的合同,这个时候A能主张撤销C与B的赠与合同吗?如果法院只撤销了A与B的合同,A可以向C索要标的物吗?如果可以是依据物上请求权还是不当得利债权? 1、不能。 B与C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A与B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B以欺诈手段与A订立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为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一开始为有效合同。自受损害方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其主张被支持后,可撤销的合同才自始无效。 故,仅当A撤销其与B的买卖合同后,才能主张撤销B与C的赠与合同。 2、可以。 当法院撤销了A与B的买卖合同后,该合同自始无效。双方权利义务应当恢复原状。 此时,B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对于最新婚姻法。C也不是善意取得所有人。故此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为A,A可向C索要标的物,C应当返还。 3、物上请求权 首先,不当得利的标准有三。 一为一方受损,一方受益。二为损益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为受益没有合法依据。 本案A受损系B的欺诈行为导致,C受益系B的无权处分导致。受损和受益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非不当得利。 其次,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为A,C为无权占有。A的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C的妨害。为恢复其标的物所有权的圆满状态,A可要求C返还标的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