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求我们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如果客户不同意将诉讼地放在我公司所在地(北京),那么则要求将诉讼地放在省会城市。主要是担心地方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但我认为,即使客户同意,是否不符合法律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比如说, 合同审查 。我方(在北京)和徐州某公司签订合同,履行地和标的物所在地都在徐州,合同约定争议诉讼地放在南京。那么南京的法院能受理此争议吗?如果南京法院受理并裁决,北京或徐州的法院能提起诉讼管辖权的否决吗? 你好,如果南京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其中之一的话,约定南京管辖就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不是,那就是违反管辖权的规定的。想知道违约责任 。如果是南京的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的话,案件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可以以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上诉,江苏省高院是会撤销原判决的;就算是当时人不上诉,江苏省高院也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而法院。案件会回到五种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一。所以没有管辖权而约定管辖的是没有实际作用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