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据甲方提出的工艺要求、加工方式要求为甲方做机器自己花了近一年时间设计出来的机器图纸,在将要与甲方签定合同时甲方提出他也有知识产权在里面。这合理吗? 专利法第八条规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1)对专利权归属如果双方有协议,按照协议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合同里已经写明归属,可能不合理,但是由于双方自愿签订合同,遵从意识自制原则,合法。 2)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纸上谈兵,仅供参考。 如果对知识产权归属无协议,属于受托人所有。 要看前提条件,就是在你设计之初,是否有相关委托开发协议或者合作开发协议相关的东西呢?看样子,好像没有,呵呵…… 我只能说根据法律的规定的情况,就是“合法”的情况: 如果你们没有相关委托或者合作协议:你们属于合作关系,如果该技术方案完全是由您设计的,则您拥有该技术方案的知识产权,包括图纸的著作权和技术方案申请专利的专利权。甲方没有知识产权。 如果在您的设计过程中,甲方提供的资金和物质方面的条件,那么,该技术方案在获得专利授权之后,甲方应当有优先使用权的。 如果你们有相关委托或者合作协议,按照协议中的规定执行,但如果协议中未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则结论与上面没有协议的情况相同。 要看具体情况, 一个是看你们有没有协议。 另一个,也就是看你们设计的机器(或者像你所说的机器图纸)和对方那些要求之间的关系。看你所说的知识产权具体是什么?样式?机器里用的技术?指那种机器还是说甲方要用机器来生产的产品或实现的功能是什么。 因为按照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 合作的,就算共同所有; 委托的,如果事先没有这方面的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以后可能获得的专利权归你。 所以要剖析这到底是委托还是合作。也就是我前面说的两方面的具体情况。 如果甲方的工艺要求加工要求跟你所述的知识产权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单纯是你被委托而想出来的东西,那就简单。 如果甲方那些要求、指标跟你的设计从技术上来说有些关系,再比如那些工艺也不是行业内都能想到的或常见的,那么甲方在法庭可以辩论说:所谓的委托只是指机器的后期设计,而从知识产权来说是合作,前期工艺、要求是甲设计的,后一部分才是楼主这边设计的。 这种解释也许也是合理的,所以还是要看创新在哪个部分,知识产权到底是什么,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这个问题我仔细想想还是比较有意思的。呵呵。就是打字真累。 sghy@ 可以找知识产权律师或者专利事务所咨询一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