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立法的这两点重大疏漏,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尴尬。关于第一点疏漏,举两个例子说明:某甲(14岁)实施强奸犯罪,依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应负刑事责任,而某乙(15岁)实施奸淫幼女行为,依照该条款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是两个独立罪名,从罪质罪量要求看,奸淫幼女罪是较强奸罪为重的犯罪。如此看来,这个疏漏很明显。再举个例子:某甲(14岁)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依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负刑事责任,而某乙(15岁),实施运输、走私、制造毒品行为,依照该条款的规定却不负刑事责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是以选择性罪名的方式规定在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中的,也就是说立法者认为此类犯罪其罪质罪量要求是一致的,实施同罪量犯罪,年龄小的要负刑事责任,年龄大的却不负刑事责任。从中也可看出立法疏漏的存在。关于第二点疏漏,我们也举个例子说明:建筑老板刘某有私人财产300万余元,因经济地位发生变化而使生活发生变化,看看怎样写离婚协议书。为另寻新欢而提出与妻子王某离婚。相比看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jiaotong/2011/1117/44622.html。妻子王氏认为既然刘某已另有所爱,同意离婚。经调解刘某同意给付王氏财产折价费人民币200万元。调解书下达后,刘某一直未给付,王某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员数次找刘执行,均遭到刘的辱骂,交通事故。甚至围攻、殴打。此外还采取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手段逃避法院执行。此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对刘某应按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理由是: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购房须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本案刘某采取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手段逃避法院执行,在执行员找其执行时,多次对执行员进行辱骂、围攻甚至殴打,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对刘某只能进行司法拘留,而不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刑。理由是:新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对象不包括调解文书。法释[1998]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一解释明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而刑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本案刘某虽为逃避执行调解文书而采取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手段,甚至辱骂、围攻、殴打执行人员,但因对象是调解文书而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判决、裁定,所以不得定罪处刑。笔者认为,虽然调解作为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形式,法律明文规定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法律效力,但起码从形式上看,调解不能等同于判决。因此,严格说来,按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笔者还是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