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工程采购投标文件》,交通事故。是环境公司为参加A中学污水处理工程的招投标,而专门针对该工程的要求、特性所编制的工程标书。作为其标书核心内容的技术方案、施工方案等,是为阐述和介绍投标人(即本案环境公司)对该招投标工程污水处理设施的功能、原理、工艺流程及相关技术指标和施工计划等思想意图而创作的表达形式,其包含文字和图形两方面的内容,是凝结了投标人的劳动和创造力的智力成果(系工程技术领域的智力成果)。对污水处理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进行阐述、介绍之表达形式可以有多种,2012年法定节假日。环境公司通过文字与图形相结合的表达方式,对相应工程设施的功能、原理、工艺流程、技术指标和施工计划等进行设计和描述,以确定的载体即工程投标文件之形式表现出来。该投标文件的编排制作,股东合作协议书。特别是其中的技术方案、施工方案等内容,系采用独特、具有个性特征的表达形式,是环境公司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据此,本院认定原告环境公司对其编制并署名的《工程采购投标文件》(主要是其中的技术、施工方案等)依法拥有著作权,非经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使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