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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大鳄”洗脱重罪与“疑罪从无”

时间:2012-02-05 02:03来源:ricky 作者:怕瓦落地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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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大鳄”洗脱重罪与“疑罪从无”

作者:王田 时间:2012-02-04 查看(0) 评论(0)

“贩毒大鳄”洗脱重罪与“疑罪从无”

本报记者 苏楠

  一名涉嫌贩毒7.6万克海洛因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成功洗脱罪名,日前被广州市中级法院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判决无罪,现已被释放。这则消息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很多人看了这则消息后颇有感慨。2月14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4名资深律师与新闻记者,就这一案件进行了座谈。几位律师对此案中的“疑罪从无”原则的历史延革、法律依据以及该原则贯彻实施情况、产生的社会效应及其深远意义等谈了各自的看法。

  “疑罪从无”原则的正确 实施是司法的巨大进步

  记者:广州一案中法院所依据的“疑罪从无”原则应如何理解?

  北京律协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所谓“疑罪从无”,就是在某一案件中,存在着证明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证据,但这些证据达不到刑诉法规定的定罪标准,又无新证据,在审判中就应做出指控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在我国,“疑罪从无”原则在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中已经得到确认,按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如认为某人有罪,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达不到这个标准,既证据不足,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像广州这一案件中,既有有罪证据,也有无罪证据,这种情况就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做出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引申出来的,“无罪推定”是个很古老的法则,最早是由意大利人贝卡利亚提出,法国大革命胜利后,在人权宣言中也提出“无罪推定”。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亦规定了“无罪推定”,再如一些地区性的条约、公约中,如欧洲人权公约都有该项原则,所以说它是国际性的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还有几个引申的原则:比方说,既然说法院判决前对任何人都不认为有罪,那么犯罪嫌疑人就应该有沉默权;另一个引申的原则就是举证责任,即由控方负举证责任,控方指控某人有罪,就应由控方拿出有罪证据,而不应让被告自己去证明自己无罪;再一引申原则就是“疑罪从无”,这一般是从“无罪推定”的大原则下引申出来的。

  北京律协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星水:“疑罪从无”原则吸收了西方“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毫无疑问,这项原则在我国刑诉法中的确立,是司法的一大进步。这项原则在我国刑诉法中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疑罪从无”的前提。

  二、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补充侦查的次数以2次为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体现。

  三、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疑罪从无”原则在审判阶段的最终确立。

  从以上规定中不难看出,“疑罪从无”在我国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为什么广州这个案件按“疑罪从无”判决后会引起普遍关注呢?我认为原因有三:1、贩毒嫌疑人涉案数额过大,一旦罪名成立可定死罪;2、此案系法律援助案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能够被法院采纳实属不易;3、通过广州这个案件,也反映了“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贯彻执行情况并不理想,重口供轻程序现象还时有发生。所以我赞同“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观点,因为错判危害性大于错放,放过真正的罪犯而冤枉好人会影响整个司法公正。因此,要避免冤假错案,应该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许兰亭律师:我补充一点,在有的案件中,因嫌疑人达不到有罪标准,你知道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书。按“疑罪从无”判决无罪后,以后如有了新证据,证明嫌疑人确实犯罪了,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检察机关可以重新起诉,法院也可重新受理。在我国刑事法律中,没有“一事不再理”原则,所以,不管过多长时间,只要没过诉讼时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后还可重新起诉。

  “疑罪从无”在我国司法 实践中尚未得到充分体现

  记者:既然“疑罪从无”在我国刑诉法中早有相关规定,就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律师,你们在执业中是否遇到此类案件,处理情况如何?

  北京律协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普中国法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律师:据最高法院统计,去年全国有多起案件是做出无罪判决的案子,仅山东省就有1700多起。但从实践中看,应判无罪的案子还应超过这个数字。而且这些案件中还包括那些虽然已被法院宣判无罪,但公安却不放人的案件。前段时间,河南某地就有这种案子,法院判了无罪,家属去接人时却被告知,法院虽判了无罪,但现已被公安又重新立案了。这说明一个观念,就是个别司法机关不允许自己承认错误,这个观点是令人无法理解的。

  另外,我认为值得一提的是,广州一案还说明律师在辩护中发挥作用越来越大了,现在律师作无罪辩护比较多,公检法系统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律师动辄就作无罪辩护,好像谁都无罪。其实,律师做无罪辩护,一是从实体上辩护;二是从程序上辩护,即从“疑罪从无”角度辩护,就是说,他可能是犯罪,但在证据不充足或有疑点的情况下,我们提出无罪辩护应该是可以理解的。

  北京律协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律师:我认为不论是可疑的被告还是被确定有罪的被告,他们在法律上都享有一定权利,一是程序公正的权利;二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三是公正适用法律的权利。“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应该说是对我国过去几十年刑事法律的一个重大修改,以前个别执法机关确有这种情况:即不能认定某人无罪或者他自己不能洗脱罪名,也不轻易放人,仍要长期关押,甚至有被关押16年的例子。这种长期关押的做法其实是在法院判决前嫌疑人已先受处罚了,等于是“未判决先执行”。因为关押本身就是丧失自由的处罚。所以说广州一案判决结果表明了我国司法的巨大进步,但这个进步在现实中还体现得不很理想,我在执业中确实遇到嫌疑人被按“疑罪从有”处理的情况,有时一些犯罪嫌疑人虽然罪名不能成立,但仍要被长期关押,这说明当事人应该享有的公正适用法律的权利有时还未得到体现。广州一案的判决结果对我们律师界来讲,确实感到欣慰,毕竟司法实践在不断进步。

  完善配套措施 确保“疑罪从无”

  记者:“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司法进步,那么,律师界对今后保障“疑罪从无”原则正确实施有何建议?

  许兰亭律师:虽然我国法律确立了有关“疑罪从无”原则,但相应的配套措施没有,如没有沉默权制度,对违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也没有,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现象仍有存在,所以不能说是彻底的“疑罪从无”。我们希望有关部门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背景介绍

  甘肃人马占龙因涉嫌在广州参与了两桩毒品交易,涉嫌贩卖7.6万克海洛因,2000年11月2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马占龙的辩护律师是由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庭上,辩护律师提出的疑点是:马占龙从被拘留起一直未做有罪供述;另一犯罪嫌疑人供认,在两次毒品交易中马占龙并没在场;已缴获毒品及其包装上也无马占龙的指纹……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马占龙贩毒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按“疑罪从无”原则判处无罪。

  日前,广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马占龙参与指使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7.6万克的事实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判决被告人马占龙无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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