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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贴交强险标识时

时间:2012-02-05 02:39来源:蕾蕾 作者:苦一丁 中国法律网
驾照六年未换证被交警拦下处罚没商量。节前将交强险费缴了,除给相应单据发票外,还给个七八公分大小的椭圆形小圆贴。看看车窗右上方好几年贴贴,再贴再贴再贴,以前贴上的怎么撕下来,上网找找还真有不少好办法,现选择部分供参考(其实有些至少我并不认可):网上有静电贴卖;用风油精或花露水这些擦拭,很轻易擦掉的;找化工香蕉水等也很方便擦拭;先拿去过塑,1块钱就可以过塑的,然后用胶带纸贴起,胶带纸很好撕下来的噻;先贴在家用的保鲜膜上,用剪刀按保险标志周边把保鲜膜剪整齐,再剪一点点窄条的透明胶张贴,下回只需要撕那一点点透明胶,效果不错;用热水袋烫一下再揭;要换标志的时候,开到洗车的地方,他们有办法给你处理的,或者买瓶清除不干胶的气雾剂,也可以用吹风先吹一下轻轻的撕掉了;用热水把毛巾浇湿,然后趁热覆盖住,一段时间后,就可以揭下来了,如果有残余的胶,你看交通事故。也可以用这种办法,不会有任何损伤。可能还有许多方法。

但是,我们有交强险要贴,年检要贴,小区出门证要贴,单位停车区要证,夫人单位进出证要有,还要配进出相应单位进出的证明。我想,管理是必须的,但是,有没有必要非得如此!

法律又是怎么讲的呢。仔查,发现交通安全法、保险条例与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经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经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律师解释,当上位法与下位法产生冲突时,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所以,"咬文嚼字"时,全国人大颁布的《交通法》所规定的"放置"将作为基准,而国务院颁发的《交通法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粘贴"作为参考。但是,又有律师说一般法服从特别法。交警说:交警有自由裁量权。交警相关部门表示,交警在处理没有粘贴标志的行为时,主张首先采取教育、警告后放行的方式,其次,如果提供不了合法标志,将按《交通法》规定,暂时扣车,出示合法标志、对车主进行处罚后再退还车辆。交警相关部门认为,《交通法》所规定的"放置"包括多种方式,比如,放在车内、放在随身携带的包内、贴在车窗玻璃上等等,所以,《交通法管理条例》规定的"粘贴"也属于"放置"方式的一种,2个法规之间并没有冲突,只是《交通法管理条例》规定得更加细致、具体。所以,交警对没有粘贴2种标志的车辆进行处罚也是合法的,对于处罚的尺度,交警根据当时的情况,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个人认为,对其解释完全是"屁股指挥脑袋"。在现有科技条件下完全不用贴,其实就是不放置也没有关系,当时制定相关法规时电子技术并未有如今完善,有技术也没有在交警部门使用。其实,就如同上海举办世博会期间,进上海的外地车辆在进上海地界时司机身份证往交警手中的小仪器上一放,司机的基本信息全部显示。交强险的标贴还用贴吗,完全不用。且法律应当明确交警仅仅可检查在停车场的汽车、停在路边的汽车,将车号往仪器中一输或拍摄就可立马显示是否缴纳了交强险。用管理、用科技加强对车辆的管理要比单纯检查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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