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务 --交通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务(1)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这里的"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具体来讲,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比如厂矿内不供社会机动车通行的、专用于生产车运送生产物资的道路就不是本法所称的"道路";专用于人行走的道路也不属于本法所说的"道路"。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人主观上必须表现为非故意,即是因过错或者意外。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因粗心大意未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过于自信以致发生了交通事故。过失是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最常见的原因。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但其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在某些情形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车辆具有高度危险性,事实上交通事故。对这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车辆驾驶人或所有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 交通事故,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由道路上的车辆造成的。 交通事故必须是由道路上的车辆引起的,它既可能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也可能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还有可能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乘客发生的事故。如果车辆不是在道路上,而是在农家院内、机关大院内等非道路上,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畴。当然,如果在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与车辆无关,我不知道交通事故。如两人在道路上发生碰撞受伤,也不能算作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发生在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之中。 无论是交通工具的启动、行驶、转弯,还是减速、停止,只要有一方是处于运行状态而发生的事故,即为交通事故。而交通工具的运行速度、目的和方向等因素,则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不在交通工具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必须有损害结果,也就是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 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即使违反了有关道路交通法规,相比看人身损害 。也不构成交通事故,而是交通违章,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即有过失或虽没有过失但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务(2) --认定交通事故的依据及原则 认定交通事故,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有关地方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证据的角度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进行了原则规定,即,交通事故的认定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从事故产生的主客观方面对交通事故的认定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认定交通事故在客观上应当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仍;在主观上要考虑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规章,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原则如下: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4、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5、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6、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