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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已签字还可以二次责任认定吗?

时间:2012-02-23 14:43来源:阿曼的空中花园 作者:空谷驹 中国法律网
事情是这样的今天我开车在十字路口左转弯车子已经转到斑马线的位置,突然从我的左边过来一辆逆行的电动三轮车撞到我的车后轮和车尾。对方还是闯红灯+逆行,之后我报了警 交警来了看完后负责拖车的人员也到了,他就劝我看看对方人没事私了好了我们就带着电动三轮车司机去检查身体看看有没有摔到,医院检查结果是肌肉有点损伤开点药吃吃,过几天再来复查一下就行了!拖车人员就说人没事就私了好了你把责任担过来帮对方修修车付一下医药费对方也同意了 !拖车人员说这样省事你有保险可以报的不然的话你的车还要拖走对方又是个66岁的老人不知道什么时候能处理好呢!我想也是就算是对方全责我修车的费用也不好拿,我们就到交警队做了事故认定我全责。晚上对方老人的儿子打电话给我说他爸爸身体这里痛那里痛要住院!我晕了 好人不好做呀!我现在后悔我担了全责了,其实应该是对方的责任!不知道还可以二次责任认定吗?求高人指教!
简易程序认定不可以复核,当然你通过信访可以要求交警纠正,但很难的,因为简易程序收集的证据很少的。也没什么的,对方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一万元内,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等十一万由交强险公司承担,超出部分按责分担,交通事故。估计不会超过吧
您可以申请复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如果有新的事实,在法律上面是可以二次责任认定的,关键是你在交警队做了事故认定就不好办了,除非拖车人员同意给你证明,就可以了哈。 希望好人好报。
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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