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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后的疑问和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双重赔偿问

时间:2012-02-24 19:59来源:文春 作者:女人100_李辉 中国法律网
我有个问题:我父亲2010年1月下班途中骑自行车被摩托车撞亡,司机个人赔偿了4万元+10万元交强险;劳动局拖了3个月才认定为工伤,然后医保局又拖了2个月才出了一个扣减肇事司机个人赔偿4万元,工伤赔偿元的决定,本人不服对扣减4万元不服,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我申请行政复议后,劳动局领导叫我过去开了个会议,明确表示:选择一:我主动撤销行政复议,劳动局人性化操作,他们就只当司机赔偿了4万元,而不管10万元交强险,则还可以领取4万多元的工伤赔偿;选择二:严格按照地方法规来,则工伤赔偿一分钱都领不到。均被我拒绝。又拖了2个月,行政复议结果是劳动局以我们家属没有提交交强险赔偿依据为由,撤销行政复议!目前我正在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书,等待法院受理通知中。 我家位于湖北省公安县,疑问一:我与劳动局之间就是备受争议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的双重赔偿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实施后,我是否可以按新标准申请赔付,即34万元? 疑问二:如果可以按修改后的赔偿标准申请工伤赔偿,我父亲是2010年1月出事,按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计算;但现在劳动局一直拖到即将进入2011年还没有了解,一旦进入2011年,我是否可以要求按照2010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 谢谢!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由于道路、航运、航空、铁路等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或者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所发生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索取伤害赔偿。获得的伤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可以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1、社保局关于扣减扣减肇事司机个人赔偿4万赔偿款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人身损害赔偿在国家法律法规条款中和财产损失赔偿不一样,财产损失赔偿原则是不能让财产所有人额外得利,如果损失1000元那么所能够获得的最大赔偿限额为1000元,如果两家赔偿,赔偿款相加不能够超过1000元。但是人身损害赔偿不受此规定限制,因为任何人无权为人定价!如果两家赔偿甲赔偿14万,乙该赔偿多少还是要赔偿多少。 2、起诉社保局的工伤保险办公室及主任,建议追加起诉社保局及局长,在中国要想快速解决一定要把影响搞大,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 3、一定要聘请律师,一定不要在县城内聘请! 4、不可能按照新规定赔偿。 5、以身故当时平均工资标准赔偿。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社会保险法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法律适用若干司法解释三
当然不能按你想的那样来算了,发生事故是什么时候,就从什么时候算起,不是处理完的日期算起的。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新的条例未实施。
首先从你提供的唯一数字看:"2009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元"则统筹地区月职工平均工资为/12=1431.25。先回答你第二个问题。即 "但现在劳动局一直拖到即将进入2011年还没有了解,一旦进入2011年,我是否可以要求按照2010年度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无论工伤保险基金什么时候给你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始终按照工伤发生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就是按每月1431.25计算。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我不知道你们湖北省的实施办法是什么,但是一般在这个区域之间。另外还有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丧葬费。按照最高60个月的标准给你算。60*1431.25=再加上丧葬费6*1431.25=8587.5 最后应该支付你+8587.5=.5。当然这是最高标准,你们那里肯定没有这么多,根据你的述说你那里一次性工亡补助应该是在55个月左右。 现在来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跟据工伤保险涉及第三方事故的处理办法,当然每个地区是不同的,但是也都是大同小异的补差法,也就是根据第三方(包括第四方及更多)赔偿后,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按你那个说法你已经拿到14万了。工伤保险基金不会再支付给你了。你打官司也是一个结果。最后落得个公事公办,按程序走,你反而拿不到钱。当然有些话我就不方便公开说了,兄弟,自己想去吧!!另外悄悄的告诉你,像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一般都吃软不吃硬。你拿了司机四万块的补偿金你就不该说出来。。 对于楼主问题补充的回答:你现在的问题是,你无论怎么打官司你是赢不了的,你政策不熟悉的情况下就贸然的一头火去行政复议,我理解你的不服气,但是我只能说你的行动太冒进了!我的建议是你再去找他们领导谈谈。请求他们人性化处理。行政部门最不怕的就是打官司,建议软处理。
1.首先,你说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还没有正式颁布,你暂时不能以此为依据; 2.其次,工伤事故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你们当地劳动部门的裁决是错误的,你完全有权利要求按工伤保险标准赔付。 3.最好,建议你找专业的工伤保险律师处理。更多专业法律意见,欢迎登陆广东保险律师网。
劳动局的做法是正确的,你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一 双重赔偿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第二:交通肇事赔偿后不再享受工伤赔偿是正确的,符合不重复赔偿原则,除非交通肇事补偿太少 第三:交通肇事赔偿少了,你应该拖着肇事者不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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