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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赔偿分成问题

时间:2012-02-27 15:24来源:喝茶去 作者:悟根悟静 中国法律网
我方与一摩托车相碰,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入院。我方赔偿了元和伤者自付.5元,我车拖车费等共620元。此事故共.5元。我车属营运车,证件保持全齐。我方次责,摩托车方(没有保险)主责。请问按照责任分成是怎样分?因对方没有来处理事宜,我气死摩托车方应起诉其什么行为?请各位高手帮忙!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双方都是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责任比例来分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双方的所有损失,因为你负次要责任,按照现在法院的掌握的原则,一般是按照次要责任方承担30%,主要责任方承担70%。 摩托车方没有来处理此事,你只能起诉到人民法院,根据你提供的数字,.5*30%=.25元这是你自己应当负担的。你实际支出元,减去.25,你应该要求对方承担.75元。但是你算的数字会有出入,因为你算的损失里面没有对方的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如果对方有骨折,可能还会有伤残补偿金,总的损失应该大于你计算的数字。因此如果对方有上述的损失,那就按照相应的比例,计算出你应承担的部分,如果还有差价,你就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的。如果你已经付出的不够你应承担的,你也许还要再支出一定的费用。 不过你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定的营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警部门已经划分主次责任认定,如你们对该认定均无异议,则:原则上主责方承担6-9成;次责方将承担1-4成。 具体最终的承担,需要根据有关案情进一步判断。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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