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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违反停放规定引发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时间:2012-03-03 05:31来源:殷桃_樱桃 作者:白毛毛 中国法律网
深圳违反停放规定引发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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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停放规定引发交通事故,责任谁承担?

【案情】

2004年9月2日上午7点多,正是早高峰时间,何某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家里送人到公交车站,以便乘坐公交车去火车站。何某将车停靠在市区繁华地段的一公交车站牌旁边,然后下车到后背箱中取行李。此时,在站牌下有20多名乘客在等候公交车。一辆公交车由东向西驶来,准备驶进该车站,公交车司机葛某见公交车站的停车位被何某占去一半,先是减速,准备将车停于出租车的后面,后来想到还有其他车一会可能要进站,又左打方向盘想从面包车的左侧绕过,停在面包车的前面。站牌下候车的乘客见到公交车进站,一拥而上,奔向该公交车,见车要往前开,有些已经走到车门前的乘客又随着车绕过面包车,往前跑。乘客肖某就是其中一位,但是她在绕过面包车时奔跑太急,一个踉跄,摔倒在地,正好摔倒在公交车右侧后车轮下,被碾轧致死。肖某的丈夫将公交车司机葛某、公交车公司和面包车司机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三人连带承担肖某死亡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起因是由于何某违规停车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何某为了自己送的人登车方便,将车停放在公交车站牌下,占用了公交车的正常停车位置,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责任。公交车司机葛某先是准备将车停在面包车后面,在乘客已经准备上车时,又临时决定变动停车位置,造成了乘客追车的危险情况,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不可推却的责任。受害人肖某未能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追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义务,负有次要责任。判决该起交通事故由面包车车主何某和公交车司机葛某承担同等责任,肖某的过失行为可抵消双方负有的一定责任,因此双方对肖某的死亡各承担40%的责任,另20%由肖某承担。因葛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执行本单位公交公司的任务,他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在单位公交公司承担。

【案例分析】

何某将车停在公交车站牌旁,占去了一半的公交车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妨碍公交车进站载客,以致公交车进站时无法正常停放,且当时正值早高峰,车站上人多拥挤,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公交车无法正常进站,使公交车站更为拥挤,甚至出现危险的情况,却自信暂时停车马上就走"不会出什么事",他的行为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一定的责任。法制手抄报

公交车司机葛某在进站停车时改变停车意图,一开始打算将车停于出租车的后面,后又将车前驱,试图将车停于出租车的前方,是造成站点上的候车人蜂拥追车的直接原因。司机葛某在面对人群时非但不减速,反而驾车迎人群而上,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乘客肖某登车心切,在追车的过程中,不注意自身的安全,也有一定的过错,没有尽到保护自身安全的义务,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个原因。肖某违反了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的规定,这种过失是受害人对自身的过失,即使在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无过失责任,但如果行人未尽到保护自身安全的义务,应适用过失相抵,只有这样才对行人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使他们能够谨慎行事,从而有效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相反,如果行人自认为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就承担严格责任,自己有无过失都没关系,有些行人就会放松警惕,甚至违反交通规则,使交通事故率上升。

深圳违反停放规定引发交通事故律师咨询

行人所要履行的保护自身安全的义务与机动车要履行的保护他人安全的义务在道路交通法中是相辅相成的,都体现为他们要履行的法律义务,但法律对他们设定各自的义务的目的却不完全相同,对于行人而言,因为在以机动车交通为主的现代交通环境下,行人的血肉之躯无法与铁皮包裹的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相抗衡,所以非机动车、行人相对机动车而言是弱者,法律规定其义务都是为了保护其自身安全应承担的义务;而机动车相对非机动车、行人而言是强者,法律科以他们的义务则是保护他人安全的义务,机动车一旦未能尽到保护他人安全的义务,无论有否过失,都要承担责任,而非机动车、行人未尽到保护自身安全的义务,也要承担责任,即过失相抵。本案肖女士的行为就违反了这项义务,应与肇事的机动车两方实行过失相抵。

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简介

地处深圳市金融商务中心区,是由多名资深律师发起,联合出自各知名高校的中青年精英律师,并在国内外法律权威与专家大力参与和支持下,成立的一家以提供商务、金融法律服务为品牌、民刑法律事务为优势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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