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朋友两天前骑摩托车过十字路口由于躲避急转弯的面包车幢倒了和面包一同行走的电动车,当时他也慌了急忙把骑电动车的阿姨送往医院,也没有报警,现场也被闻讯赶来的人破坏了,当阿姨的家人到医院时怕我们不负责任就让我朋友写了个协议书说是私了,内容如下;我叫XXX ,于2008年12月24日,于南关十字路口骑摩托车在一点半左右至南向北行驶,由于给面包车让行撞上了由东向西行驶的电动车,现有事故责任由我XXX 承担,医疗费有我全部承担。注;我们双方协商把病看好,立此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2008.12.24. 签字XXX 签字XXX 经医院检查右肩有一处骨折小腿粉碎性骨折,你看交通事故女尸图片。现在医院花费将近2万元我朋友现在一共拿了4千多元了手术费还在欠着,我们都是农民也那不出那么多钱。我听说像这样的事故1万元以上可以有双方共同承担,我们现在该怎么办? 只要是不胁迫、不隐瞒、不违法情况下签订的协议都是有效的。 但是民事赔偿责任不是签经济合同。后者是“约定 - 履行”的因果关系。 前者是“过错 - 损害 - 赔偿”的因果关系。 你们签订的协议只能证明双方曾经就赔偿达成一致。 将来一旦有争议,还是要根据能够证明“过错 - 损害”的证据,而不是协议。 另外由于没有报警,致使现场证据灭失,按证据推定原则,推定为有条件报案而没有报案的机动车一方过错。 没听说过1万元以上可以有双方共同承担 赔偿标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精神损害金等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