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惠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惠府〔201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十届1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听说延吉交通事故图片。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正常的行政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听听法制日报。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交通事故。 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和聘任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行政管理正常秩序或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事实上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jiaotong/2012/0129/124164.html。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采取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必须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部署实施行政管理。看着北京交通事故查询。不依照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和部署实施管理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层级监督、岗位责任、工作规程和其他各项行政管理制度。违反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用、考核工作相结合。 第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 (二)贯彻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或执行上级的决定、命令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大局的; (四)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仲裁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五)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六)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 (七)维护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生产隐患不力,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 (八)因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滥用职权,非法干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对明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内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违反国务院、省、市的相关规定,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 (二)不履行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 (三)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者遇紧急突发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向上级报告、请示的; (四)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对于涉及其他机关或者部门职权的事项,不与有关机关、部门协商,或者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未报请上级裁决,擅作决定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