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因我发现前任3万元税款错误,在次日与我签订合同:10年7月13日入职,合同期限2年,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加班支付或调休。其中一条:员工奖惩按《职工守则》,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最后签名的上方,相比看 交通肇事 。增加了:“乙方(本人)声明已经咨询阅读本的所有条款,甲方对合同条款已经进行解释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理解并知晓因此产生的一切与后果。”当时我提出职工守则是什么?老板回答不要迟到早退。其它我没多考虑,就当天28日签订了合同。 我在仲裁开庭时拿到老板材料,老板将10月12日的解除通知篡改成“再次通知,与你”并提供了假通知说8月31日解除。又让公司其余3名员工作为被告3名人证出庭,广州交通事故赔偿。9月未见过本人工作。最终败诉,理由为我的9月工作证明不足,其实老板在9月招人,并在9月30日夺走本人办公室钥匙,对前任留下给我签收的资料,未作签收,还包括我接任后的会计凭证都在公司。不服准备,他又交了个,如果证明已经公示,而我确实未见过,以谁说的为准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