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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交通网[转]交通事故案例

时间:2012-03-07 12:59来源:黑钻奶绿 作者:+g燞+g 中国法律网

长春市公安交通网[转]交通事故案例

[转]交通变乱案例2011-02-18林永明诉林永贵及其徒弟修车试车造成交通变乱损害赔偿案2007-10-24林永明诉林永贵及其徒弟修车试车造成交通变乱损害赔偿案-交通变乱案例阐发

【问题提示】

未出徒徒弟在修车试车时酿成的道路交通变乱,本人、其师傅和肇事汽车车主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林永明。

被告:林永贵。

被告:林启荣。

原告诉称:1999年12月11日17时许,原告驾驶摩托车颠末被告林永贵的修车场旁路段时,被林永贵的徒弟林启荣在修车试车时撞倒,造成原告左足踢骨发生骨折,摩托车损坏。当日,原告住进武平县医院治疗48天。原告的医疗费已由两被告支付了。原告一的损伤经法医评定为十级伤残。变乱发生后,武平县公安交警大队确定地认为被告林启荣负变乱的全数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林永贵在其徒弟林启荣修车时未尽指导和管理的义务,造成变乱的发生,应承担响应的平易近事责任。为此,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伤残补助费9870元,误工费47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法医伤检费100元,合计元。

被告林永贵辩称:因电路和油路妨碍刘慧生将车开到本人的修车场旁维修。被告林启荣为其汽车修睦油路后离开。修电路的陈国辉尚未派人来修。过了九十分钟,被告林启荣回来后,见汽车四周无人无障碍,遂上车轻薄开始工作汽车,在倒车时撞伤原告。被告林启荣开始工作汽车时,陈国辉的徒弟还在车底修理汽车电路。被告林启荣虽是本人徒弟,但在汽车油路已修睦的环境下,其开始工作汽车撞伤原告并非在执行职务工作。是以,本人不该承担被告林启荣的转承责任。

被告林启荣辩称:本人与另一徒弟为刘慧生修理汽车油路,过后,本人送一朋友走,约十分钟后返回修车场,见刘的汽车仍停在原处,便想起该车修理后还未试车(按端方谁处理的车就由谁去试车),于是上车开始工作汽车。想不到,原告的摩托车就停放在车后一米多处。原告也应承担肯定是的责任。此外,原告只住院48天,其误工费不用那么多,住院期间的伙食也是由本人送给的。是以,本人在修车后试车是执行职务的过程,所酿成的损失不该由本人承担。但本人与林永贵对林永明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由林永贵承担70%,本人承担30%。本人思量到是林永贵的徒弟,可承担30%的责任。

【审判】

武平县人平易近法院公开审查处理检查清楚:被告林启荣系被告林永贵未出徒的徒弟。1999年12月11日下午,刘慧生将其所有的一辆无牌大货车交给被告林永贵修车场修理。当时,被告林永贵不在场。被告林启荣在为大货车修睦油路后上车试车时,原告林永明正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被告林永贵修车场旁的路段停下来。被告林启荣因无汽车驾驶证,技术生疏,在倒车时,将原告撞伤。当日,原告住入武平县医院治疗48天。经医疗诊断,原告为左足趾骨多发性骨折。原告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林永贵和林启荣支付。2000年6月1日,武平县公安局法医门诊室对原告的损伤进行判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为此,原告花去伤残评定费100元。变乱发生后,武平县交警大队经调查取证,确定地认为被告林启荣无证驱车,操作不当,是发生本领故的底子缘故原由,违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七条划定,负变乱的全数责任,原告林永明无责任。经武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召集原、被告两边进行了调整,两边也达成了协议:由被告林启荣赔偿原告各项用度元。但被告林启荣未按协议履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道路交通变乱责任确定地认为书。

2.武平县医院交通肇事伤员伤情证明书。

3.道路交通变乱损害赔偿调整书。

4.道路交通变乱伤残评定书及伤残评定费缴款书。

5.被告林永贵与林启荣达成的协议。

武平县人平易近法院认为:公平易近由于过错损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平易近事责任,交通变乱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变乱责任承担响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虽然被告林启荣在本案的交通变乱中负全数责任,但是被告林永贵与被告林启荣已形成师徒关系,在被告林启荣拜师学艺过程当中,作为师傅的被告林永贵对被告林启荣应尽监督、管理、教诲、培训的义务,对被告林启荣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举动应承担平易近事赔偿责任。被告林启荣修车过程当中明知自己无汽车驾驶证,仍上车试车,也应响应承担肯定是的责任。被告林永贵与被告林启荣自愿达成协议,商定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林永贵承担70%,被告林启荣承担30%,两被告的商定不违违法律的划定,应予准许。但两被告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误工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用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9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和伤残判定费100元,符正当律的划定,应予撑持。原告是从事运输业的,其只住院48天,是以原告误工费的赔偿标准应按30.8元/天×48天=1478.4元计算。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4704元的请求,理由部分正当,予以部分撑持。原告可得到的赔偿额合计为.4元,由被告林永贵赔偿.4元×70%=8517.88元,被告林启荣赔偿.4元×30%=3650.52元。

武平县人平易近法院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条,《道路交通变乱处理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之划定,判决如下:

1.被告林永贵应赔偿原告林永明残疾者补助费等用度8517.88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

2.被告林启荣应赔偿原告林永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用度3650.52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

3.被告林永贵与被告林启荣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林永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25元,由被告林永贵承担425元,由被告林启荣承担300元。

【评析】

本案是一路未出徒徒弟在执行职务中酿成的道路交通变乱。我国法律目前对未出徒徒弟履行职务侵权而孕育发生的法律责任尚无明确的划定,这给法院审结这类案件带来了一些困难。本案也存在以下几个焦点:

1.肇事车主刘慧生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国务院《道路交通变乱处理措施》第三十一条划定:交通变乱责任者对交通变乱酿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变乱,负有交通变乱责任的,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

李郁诉长春市公交公司的车辆与好运出租汽车公司车籍、车主李传仁的车辆相撞致其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7-10-24

李郁诉长春市公交公司的车辆与好运出租汽车公司车籍、车主李传仁的车辆相撞致其人身损害赔偿案-交通变乱案例阐发

【问题提示】

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的车辆肇事时,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原告:李郁。

被告:长春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下称公交公司)。

被告:长春好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好运公司)。

被告:李传仁。

1998年11月22日H时30分,公交公司司机谢云江驾驶吉A-号大客车行驶至长春市新疆街谷隆礼路交织口处,与受雇司机张长年驾驶的吉A-号夏利出租车(好运公司车籍、车主李传仁)相撞,致使大客车又驶向右侧将原告撞伤。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支队朝阳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变乱责任确定地认为书》确定地认为:谢云江、张长年驾驶汽车行程中经过交织道口没有确保镖全,让行不够,各负同等变乱责任,李郁无变乱责任。李郁被撞伤后,即被送往白求恩医大医院抢救治疗,住院229天,后又转人医大二院住院治疗14天。原告之伤,经长春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2000)鉴字第51号法医学判定书判定:李郁因被车撞伤,致胸外伤,双侧血气胸、肋骨骨折、颅底骨折、气颅、气管断开;现发声功能,因外伤,瘢痕狭窄,永久带管致鼻功能废用;该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时常有人监护,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往来困难。论断为李郁伤残等级达三级。因永久性带管,其接续治疗费需吸痰器一台,约800元,每个月医疗用度1950元。原告住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08元,其中,公交公司已支付医疗费元,好运公司已支付5800元,李传仁已支付医疗费9000)元,原告自己支付医疗费5216.08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父母护理,原告之父每个月工资1100元,因原告住院减少收人750元,原告之母每个月工资1060.8元。由原告支付法医判定费350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交通费3234元,打字拷贝、电话费15O元。衣物、书包、眼镜等损失1000元。综上,原告应获赔偿总额为.1元,扣除三被告已付医疗费元,原告应获赔偿额为.1元。另检查清楚,李传仁每个月向好运公司缴纳用度4田元(不含税费等用度)。

原告向长春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起诉称:其被公交公司和洽运公司车籍、车主李传仁的相撞车辆撞伤。伤后在医大医院住院229天,在医大二院住院14天。经法医判定伤残三级。要求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医疗费.1元,接续治疗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95元,护理费.62元,残疾生活补助费元,护理费元,吸痰器800元,交通费3234元,衣物书包等损失1000元,已交学费2600元,判定费350元,拷贝费150元,精神损失费20万元。合计.2元。律师代理费3500元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答辩称:本案不能合用连带赔偿责任,应按交通变乱责任确定地认为书的确定地认为由被辞行离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和律师费无法律依据,应从头判定。

好运公司答辩称:交通变乱责任确定地认为不当,夏利车只能承担两车相撞责任,不承担大客车撞人的责任。原告的平易近事赔偿请求依据不充分。原告不该将我公司列为被告,我公司不是肇事司机的单元,也不是肇事车所有人,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传仁答辩称:交通队的责任确定地认为不合理。我无力赔偿。我的车也损失严重。

【审判】

长春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认为:谢云江、张长年驱车相撞,造成李郁无辜受伤,应当承担平易近事责任。但二人是在履行营运职务时肇事,谢云江的赔偿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张长年系李传仁雇佣的司机,赔偿责任应由李传仁承担。李传仁所有的出租车车籍在好运公司处,且好运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并收取管理用度,好运公司答对李传仁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原合被撞伤后需接续治疗,本院认为其接续治疗用度应掩护20年为合理。由于各被告的责任造成原告残疾,使其生活终生不能自理,活动永远受限,不能参加社会往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原告主意精神伤害补偿应予撑持。原告提出的被告赔偿学费损失及接续治疗费应按年平均生存的年限计算的主意于法无据,不予撑持。原告接续治疗费在本院判决的刻日届满后仍需治疗,可另行告诉。诸被告提出的原告评残等级高、接续治疗用度高应从头判定的主意,不能提出具体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撑持。李传仁及好运公司不该承担交通变乱责任的主意不予撑持。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条之划定,该院于2000年8月16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公交公司赔偿李郁损失.55元。

2、李传仁赔偿李郁损失.55元。

三、好运公司对李传仁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好运公司不平此判决,提起上诉称:根据《道路交通变乱处理措施》的划定,汽车肇事的赔偿责任应由车辆所有人李传仁承担,原判判其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李郁答辩称:肇事车车籍在好运公司,根据公信公示原则,应是好运公司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原判判其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吉林省高级人平易近法院认为:肇事的夏利出租车车籍虽然在好运公司处,但李传仁既是该车的现实所有人,又是车辆营运收人的受益人,应独立承担交通变乱的平易近事责任。原判好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不妥,该项判决应予打消。依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平易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划定,该院于2000年12月25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长春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一审平易近事判决的一、2、四项。

2、打消长春市中级人平易近法院一审平易近事判决第三项。

【评析】

本案关于挂靠出租车公司经营的车辆肇过后,被挂靠的出租车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出租车挂靠营业,是我国目前出租车行业普遍存在的征象,与其他挂靠征象不同,并非法律禁止的举动,是一种出租车公司集约经营管理的形式。出租车挂靠营业,是指出租车车主将自己的车籍落在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租车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或者货运业务的一种征象。此种征象在我国台湾俗称靠行或者

王植松被盗窃来的摩托车撞伤且肇事者逃逸在自付抢救用度后诉中保番禺支公司承担该笔用度案

2007-10-24

王植松被盗窃来的摩托车撞伤且肇事者逃逸在自付抢救用度后诉中保番禺支公司承担该笔用度案-交通变乱案例阐发【问题提示】

被盗摩托车发生交通变乱致人受伤,驱车者逃逸,肇事车辆在安然公司而不在中保公司投保,受害者的医疗费由谁负赔垫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王植松。

被告:神州人平易近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

被告:神州安然保险公司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然公司)。

1996年11月10日上午6时许,原告驾驶一辆粤A9K594摩托车由西往东行至番禺联邦工业路农药厂门跟前时,被一辆粤A0F962摩托车迎面碰撞,两摩托车损坏,原告受伤送院治疗,肇事摩托车司机弃车逃逸。经番禺市公安局交通差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大会队确定地认为,粤A0F962摩托车司机肇事逃逸,应负变乱全数责任。粤A0F962摩托车车主为啥子德恒,该车已于变乱当日上午8时许挂失,公安构造已立案侦查,尚未破案。原告因头部受伤在番禺市人平易近医院抢救治疗中实施了开颅切除缝合,但需二次人院进行颅骨修补术。第一次人院出院后的三个月后,原告第二次人院进行了该切除缝合。第一次人院花去医疗费.40元、第二次人院花去医疗费5745元,合共花去医疗费.40元。变乱发生时,原告及其驾驶的车辆,粤A0F962摩托车及其车主与中保公司没有保险关系;粤A0F962摩托车向安然公司购有不商定驾驶员的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险保险条款划定第三者责任险是在被被保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施用保险车辆过程当中,发生意外变乱中致使第三者遭遇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被保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被保人依照保险合同的划定给予赔偿;不归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用度,被保人不负责赔偿。

原告王植松向番禺市人平易近法院起诉称:1996年11月10日上午6时许,我驾驶粤A9K594摩托车与他人驾驶的粤A0F962摩托车发生碰撞,对方驱车人弃车逃逸,我受伤被送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0元。后经查,粤A0F962摩托车为被盗车辆,至今未破案。经交警部分确定地认为在变乱中我不负变乱责任。因我省是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行政地区范围,根据《道路交通变乱处理措施》第14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变乱处理划定》第11条,我抢救期间的医疗费.40元应由被告中保公司预付。

被告中保公司答辩称:在《道路交通变乱处理措施》、《广东省道路交通变乱处理划定》发布实施时,我省只有我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自1995年后,多家保险公司接踵成立,故现只由我公司承担预付义务是不合理的。另纵然预付也只是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本案原告两次人院治疗已超出抢救期间的范畴,且原告已自行支付了医疗费。原告所引用的两个法律条文,划定神州人平易近保险公司在交通变乱逃逸案件中的义务是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既是原告已自行筹措聚集了医疗用度,我公司的预付义务也就消失。加上在本案中与肇事当事人或者车辆存在保险关系的并非我公司,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亦不该由我公司负预付责任。

鉴于安然公司与本案肇事车辆有保险关系,该公司被追加为被告。被告安然公司答辩称:与原告密生碰撞的粤A0F962摩托车所有人向我公司所购的险种为不商定驾驶员的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划定,不商定驾驶员是指被被保人允许的具备合格驾驶资格的人员。本案中该车被盗,肇事者逃逸,不归属保险责任范围内,故我公司不该负赔偿责任。

【审判】

番禺市人平易近法院经审查处理认为:原告及其所驾驶的车辆和粤A0F962摩托车及车主与被告中保公司没有签订保险合同,故不存在保险关系,并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划定我省属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地区范围,故中保公司对原告不负预付赔偿责任。肇事车辆粤A0F962摩托车车主虽与安然公司存在保险关系,但变乱是粤A0F962摩托车被盗后发生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故安然公司对原告亦不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的划定,该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植松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劳。

【评析】

本案是一宗被盗摩托车发生交通变乱致人受伤,驱车者逃逸,受害人王植松遂根据《道路交通变乱处理措施》第14条和《广东省道路交通变乱处理划定》第11条之划定,提起诉讼要求中保公司预付赔偿其两次进入医院抢救的医疗费的案件。法院鉴于安然公司与本案被盗肇事摩托车有保险关系,故追加安然公司为本案被告。由于本案关于多个法律、法规,且之间浮现了内部实质意义冲突,在审查处理过程当中争议较大,争议焦点在于:

一、肇事车辆在安然公司投保而不在中保公司投保,受害者的医疗费由谁负赔垫赔偿责任

国务院于1992年1月1日颁发施行的《道路交通变乱处理措施》第14条划定:在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地区范围发生机动车交通变乱逃逸案件的,由当地神州人平易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神州人平易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元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广东省人国内行政事务的一部府于1994年1月29日发布施行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变乱处理划定》第11条划定: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变乱致人受伤或者灭亡,变乱当事人已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由当地神州人平易近保险公司预付,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元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公安构造有责任予以协助。本案对这个问题的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不雅点。一种不雅点认为,番禺市是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地区范围,原告与中保公司虽不存在保险关系,但依照上述法规文件划定,被盗车辆发生交通变乱致人伤亡,肇事者逃逸的,伤者抢救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由中保公司预付,是法定的义务,是法律、法规基于人道主义的立场所划定的一种救济方法。是以,中保公司应从保险业社会效益角度出发,预付原告抢救期间的医疗费。第二种不雅点认为,应由安然公司预付原告两次进入医院的医疗费。理由是上述两法规文件颁发实施时,我国只有神州人平易近保险公司一家承办保险业务,但时移势易,现多家保险公司并存,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应由有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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