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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专题学习

时间:2012-03-08 00:50来源:林爱智 作者:woshigaojun70 中国法律网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专题学习(一)

读《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实务问答与案例精析》梅新合赵睿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

一、挂靠车辆责任承担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伤残评定法院是否可以推翻

1、挂靠车辆责任承担:

所谓"挂靠"是指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依附于另一个民事主体,且前者以后者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而由后者向前者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挂靠在法律上有别于雇佣和代理,赖以维系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联系的唯一因素是双方的利益关系,即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支付的挂靠费用,而被挂靠单位向挂靠人提供单位名义,进而对第三人产生为挂靠者提供信用担保的效果。看看糖尿病食疗与按摩。你知道交通事故。因为第三人不一定了解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这种挂靠关系,而仅凭借对被挂靠单位信用的信任而与挂靠人发生联系,因此为保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想知道交通标志。法律应该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所履行的行为对被挂靠人产生法律效力,为保护被挂靠单位的利益,挂靠者可与被挂靠者在挂靠发生当时即约定排除此种情况下被挂靠者的责任,从而被挂靠者可以向挂靠者进行追偿。(这对第三人而言,依然是以连带责任的形式承担的。交通事故死亡答辩状。被挂靠者不得以此约定为由对抗第三人。)

2、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伤残评定法院是否可以否定

根据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现行《道交法》已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事故认定书")对于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弄清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当事人有无违章或者其他主管过错等。公安局关的事故认定书,相比看糖尿病如何食疗。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道交法》明确规定了事故认定书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服申请复核),但是,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

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专题学习(二)

一、在公交车站候车,由于候车管理秩序混乱,导致候车人被进站的公交车撞死,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构成交通事故的几个要件:《道交法》第119条

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3、"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在公车总站候车,因为场所发生在被告巴士公司享有使用权利和负有管理责任的汽车总站,已脱离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范围。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这并不妨碍受害人以侵权为由起诉巴士公司承担损害赔偿义务。只是需要提供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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