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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03-08 14:47来源:海之莲 作者:孤狼 中国法律网

  榆政发[201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榆林市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领结婚证需要多少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及本市城市规划需要控制的区域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

  第四条 市建规局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规划政策制定、规划编制审批、规划行政许可、规划管理服务、违法行为认定等职能。

  市执法局是违法建设的查处部门,全国交通事故视频。依法对中心城区内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查处。

  国土、住建、林业工商、供电、商务等部门和县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执法局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对未取得土地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各类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由市国土局牵头,市执法局等相关部门配合,依法处理。

  第六条 市执法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据规划批准文件,对建设单位履行规划建设情况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单位的守法情况列入诚信档案。

  第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压占规划道路的;

  (二)压占各类管线及其维护地带的;

  (三)占用高压供电走廊的;

  (四)占用河道、堤岸及其维护地带的;

  (五)占用水源保护地带的;

  (六)占用城市公共绿地、园林、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七)占用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用地的;

  (八)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九)未经批准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期限和要求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十)沙畔50米范围内、滑坡地段或有地质灾难隐患区域的;

  (十一)有详细规划近期建设区域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建设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属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即总平面图和建筑单体未经规划批准,但符合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建设工程造价10%处以罚款;

  (二)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且未按照批准的建设用地总平面图进行建设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9%处以罚款;依照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总平图进行建设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7%处以罚款;

  (三)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增加建筑面积不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10%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7%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增加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面积10%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8%-10%处以罚款(不可分割部分);

  (四)擅自改变建筑位置,没有增加建筑面积,且不涉及地界、退让道路红线、消防、日照、绿化要求,不影响相邻关系,可以消除对城市规划实施影响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前开工建设,但在工程竣工后,规划条件核实时已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且所建工程完全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 需认定的违法建设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执法局对已发生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取证、立案、提出处罚建议;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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