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委托证券公司人员炒股 法院认定无效来源:天津网 作者:user3 时间:2011-03-21许多股民都希望自己能获得“内部消息”,因为有内部消息意味着高额回报。可股民李明春却屡屡被套牢,正在发愁时,他的同事,也是属下的王燕称自己丈夫有“内部消息”,可帮助他炒股。就这样,李明春认识了王燕的丈夫郭凯。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jiaotong/2012/0322/199008.html。郭凯是某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他让李明春将股票交给自己代为操作,并且承诺至少40%的利润率。李明春便直接将市值30万元的股票交给郭凯,两人还为此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说明如果到期账面利润率不足40%,由代理人郭凯负责以现金形式补足。 2007年,李明春得知当初价值30万元的股票只剩下2万余元,便要求郭凯返还30万元的本金并赔偿利润损失12万元。然而,郭凯在偿还了16万元后,就以经济困难为由百般推脱。2009年,李明春起诉到法院,要求郭凯按约定支付余款2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预防。郭凯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与李明春之间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无效;判令郭凯返还李明春人民币30万元,减除已经给付的16万元,实际给付14万元;驳回李明春对于利润损失12万元的主张。 律师评析 击水律师事务民所贾芳、律师点评: 既然《证券法》明令禁止证券从业人员私自接受客户委托,那么郭凯与李明春之间达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就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而李明春将市值30万元的股票交予郭凯操作,由于郭凯的研判失误已所剩无几,无法返还,故郭凯应当将30万元的股票折成现金予以补偿。对12万元的利润损失,法院并没有支持。究其原因,其一,委托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故委托合同中郭凯承诺的利润也是无效的,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其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应当回复到未达成委托关系之前的初始状态,当时李明春仅将30万元的股票交予了郭凯,并不存在任何利润损失。 点评律师 免费咨询 简介:南开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擅长民商事类案件及非诉案件,尤其是在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公司、合同、及婚姻家庭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及实践经验。自执业以来,曾代理上百起案件,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并多次在各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深受当事人好评。...[]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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