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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庞某等人共同抢劫上诉案庭审10大精彩看点作者:庞信祥 时间:2012-01-04 庞某等人涉嫌共同抢劫上诉案庭审10大精彩看点 庞信祥律师 2007 年北海发生系列抢劫案后,公安机关审讯盗窃犯罪嫌疑人王某时,他“检举”了与“二十二”、“光头”、“乌痣九”共同实施系列抢劫案,但不知道他们的姓名和地址,公安机关认定“二十二”是陈某、“光头”是某、“乌痣九”是香某(未归案),并进行网上追逃。 2007年6月 27日,北海公安到博白将陈某抓获, 2007年8月8日 ,广东廉江市公安局在该市将正在做建筑工的庞某抓获,北海警方当天下午将他押解回到北海,警方将他审讯三天三夜后才于 8月 11日将他送进北海市第二看守所羁押, 8月12日才将他刑事拘留。 该案经北海中级法院第一次审理后,排除了“ 2.3 ”案,但仍判处陈某死刑,庞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俩被告人上诉到广西区高级法院后,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北海中院重审。北海中院重新审理后,排除了“ 3.29 ”案,但仍判处某死刑,庞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俩被告人照样不服,以在侦查阶段遭到刑讯逼供为由再次上诉到广西高级法院,高院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理,通知办案警察和庞某的证人出庭作证, 2011年11月23日高院在北海法院开庭,庭审进行了将近两天。 我在重审阶段开始担任庞某的辩护人,一直为他进行无罪辩护。在法庭辩论阶段我指出本案的五处致命要害,自治区的检察官在第二轮法庭辩论时委婉地承认俩上诉人及“检举者”王某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不一致,上诉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有待核实,对上诉人提出的审讯录像冒名顶替问题可以进一步作鉴定。庭审过程中,我逐一向办案警察发问,并多次向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王某发问,发问过程中自治区检察官没有提出过抗议,我也没有抗议过检察官对证人的追根问底的发问,庭审进行得很顺利。 2012年元旦前,广西高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北海中院的一审判决,再次发回北海中院重新审理。为什么高院没有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而是再次发回重审,作为律师,我明白其中的奥秘,这已意味着辩护取得了重大胜利。 两名“死刑犯”享受到正义的阳光应该为期不远……. 以下是庭审的精彩看点: 1、检察官问上诉人陈某:“王某(同案犯)是你老表,他有必要诬告你吗?” 答:“事实上是他诬告我的,有没有必要我怎么知道他?” 2 、检察官问陈某:“你说没有抢劫,却怎么知道同案犯的绰号和抢劫的具体细节?” 答:“是公安写好逼我签字的!” 再问:“公安知道这些还用问你吗?” 答:“我怎么知道?你可以去问公安啊!” 3 、我问出庭警察 A :“你晚上审讯过庞某吗?” 答:“晚上也审讯过他。” 再问:“晚上一般审到什么时候?” 答:“不规定什么时候的,想睡觉了就不审。” 再问:“你们想睡觉了就不审他了吗?” 答:“是的”。 问:“你说晚上审讯过庞某,怎么没见有晚上的审讯笔录?” 答:“我不记得了。” 4 、我问出庭警察 B :“你第一次审讯庞某时见他穿什么衣服?”答:“那我问你昨天穿什么衣服你记得吗?” 我说:“现在是我问你,不是你问我,你只有回答的义务 ! ” 5 、我问警察 C :“是你将庞某押解回到北海的吗?” 答:“我不记得。” 问:“ 8 月 8 日 庞宗某押解回到北海后,你是哪一天开始审讯庞某的?” 答:“不记得了”。 问:“庞某8 月 8 日 被押解回北海了,但直到 8 月 11 日 才被送进看守所,这在看守所外的三天三夜为什么没有审讯笔录?” 答:“不记得了,以材料为准。” 6 、我问庞某的“同案犯”王某: ” 你是什么时候认识庞某的? ” 答:“ 2007 年 1 月 8 日 晚共同抢劫时认识。” 再问:“ 1 月 8 日晚你与庞某共同抢劫后,直到你被抓捕前,还见过他吗?” 答:“不见过了。” 问:“你敢确定吗?” 答:“确定!” 次日开庭我问他:“你昨天说只在 1 月 8 日晚共同抢劫时才认识庞某,并且直到被抓捕前都没有见过他,却向公安检举与他于当年 1 月10日再次抢劫,你如何解释?” 答:“我昨天没有说过。” 问:“你还检举与庞某、陈某等人于 2007 年 2 月 3 日 、 3 月 29 日 共同抢劫,但北海中级法院一审不认定,是法院判决错了还是你作虚假供述?” 答:“是虚假供述。” 问:“是吗?” 答:“是的!” 7 、庞某记起 2007 年元旦过后几天,他和老婆表弟到钦州为姨妈建了一个星期的房子,证明 1月8日晚、 1月10日晚发生的抢劫案他没有作案时间,于是他向提审的自治区检察官、法官反映这个情况,并向法院申请以上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人感慨:看来什么时候都不要单独行动,否则公安说你犯罪时就没有人能为你作证了。再有,要训练自己有超人的记忆,要能推算出案发时你在什么地方做什么事情。 8 、检察院指控庞某等人于 2007 年 3 月 29 日 晚共同抢劫,后经审理查明,当晚庞某在 100 多公里远的浦北县老家为外婆做法事,北海市中级法院对此起抢劫才不予认定。 本辩护人感慨:幸亏庞某外婆死亡,也幸亏当地风俗要为死者一周年忌日做法事,否则难以证明庞某无作案时间了! 9 、 2007 年 3 月 18 日 晚所谓同案犯的陈某父亲死亡(有当地派出所的死亡注销证明), 3月19日晚北海发生抢劫案时,陈某在100 多公里远的博白县老家为父亲守孝。 本辩护人感慨:陈某的父亲死得正是时候,想不到他的死亡可能为其儿子捡回一条命了,否则就难证明陈某没有作案时间了!如果陈虎无法证明自己无作案时间,那么公安就认定他与庞某等人抢劫了。 10 、庞某老家农村有一个风俗习惯:二月初二要供土地。 2007 年 3 月 19 日 晚抢劫案发生时,庞某看到一审判决书注明 3 月 19 日是农历二月初一,记得是在老家赌钱,因为与他一起赌钱的村民说过一句话:“二月二,供土地”,让他想起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于是他向提审的自治区检察官、法官反映这个情况,并申请法院通知这些村民到庭为他作证。 本辩护人感慨:被告人要具备超人的记忆力;其次,农村还是多些风俗习惯好,可以容易让被告人记起自己没有作案时间,不过公安的破案率就要大大降低了。 2011-12-2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