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摩托车,判主责是否冤枉? 请各路大侠评判,谢谢! 事故认定书 事故现场图 事故现场痕迹图片 事故现场图片 事故后方路况图片 我方提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内容如下,请各路大侠指评。 事实与理由: 一、事故经过 2012年1月19日17时许,杨*驾驶桂HZ6976号两轮摩托车,沿323国道由荔浦往平乐方向行驶思贡峡路口转弯处转弯准备进入思贡峡路口时,被梧州市超大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邓*驾驶桂D04540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平乐向荔浦行驶)从摩托车中尾部撞翻,导致杨*当场死亡,后桂林*支队荔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摩托车驾驶员杨*负主要责任,梧州市超大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邓*负次要责任。 二、事故认定书未对超速进行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标明,从摩托车在路面上刮痕的起始点至摩托车倒停处有20.3米,至杨*遗体有11.3米。这一情况说明,梧州市超大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司机邓*驾驶的桂D04540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与杨*驾驶的HZ6976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时其行驶的速度是相当快的,申请人认为发生碰撞时桂D04540号大型普通客车行驶速度不低于每小时90公里,远远超过路标注明的限速60公里每小时的规定。并不像邓*笔录所述的车速仅40公里每小时,此种行为属于故意捏造事实以此逃避法律责任,因此申请人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还死者一个公道。邓*在车速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经实地查看发现:在国道323线861公里加700米处道路旁立有黄色闪光警告信号灯,及在国道323线861公里加850米左右处道路旁立有注意行人标识牌,5万元创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闪光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并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以及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结合现场分析邓*驾驶的桂D04540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并没有减速、瞭望,按喇叭,确保安全后通过,邓*在此方面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事故发生当时现场目击者描述(询问笔录保存在桂林*支队荔浦大队)及现场拍的照片可以看出,听说娄底特大交通事故。摩托车向左转弯行驶时前轮已经越过左侧路口的边界人行道白线,邓*驾驶的桂D04540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从平乐往荔浦方向行驶中撞上摩托车中尾部导致杨*死亡。同时根据邓*驾驶的桂D04540号大型普通客车停止时的状态、距离与杨*驾驶的HZ6976号两轮摩托车倒地摩擦痕迹方向可推断邓*是在碰撞后才向左打方向盘,从大客车破损痕迹和摩托车破损状态分析,事实上创业政策。客车右前灯下部撞击摩托车中尾部油箱,说明杨*事故发生前已越过公路中线进入了人行道,同时受害者杨*头部被大客车右下角前挡风玻璃撞击,现场拍的照片可以看出,事故路段并无障碍物,而邓*笔录中所述的在相距十来米处才发现摩托车显然与事实不符,也说明客车的是在超速行驶,同时根据道路实际验证,在国道323线861公里加860米左右处已经能看清发生事故地段所有路况,由此肯定客车驾驶员邓*注意力并不集中,事故发生后还捏造事实来减轻自己的过错。因此邓*在此事故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五、根据桂林*支队荔浦大队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邓*驾驶的桂D04540号大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不合格,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大客车还能作为春运用车,梧州市超大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过错,这样既是对乘客不负责任,也对道路道路行人或其他车辆不负责。邓*作为司机是明知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梧州市超大金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邓*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六、根据现场拍摄的照片显示能明显辨析碰撞后摩托车倒地后的前轮摩擦痕迹,以此按比例计算后分析得出前轮摩擦痕迹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标明的2.2米有明显出入,申请人认为数值为0.3米,故而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的准确性存在异议,因此,申请人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 本案中,两车碰撞时桂D04540号大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快,并且其驾驶员邓*忽略了交通标识和信号灯的警示,在通过这一路段时没有采取减速慢行的措施,桂D04540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邓*在此方面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摩托车自己有违章行为吗·?比如驾驶证什么的是否齐全·车辆年检什么的·· 按你说的·班车后面撞·应该责任大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