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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交通事故无法认定 如何索赔”(原创)

时间:2012-04-19 18:01来源:振洋 作者:商桑 中国法律网

[提问]

唐相国律师

你好!我是被害人谢文学,因道路交通事故一事受伤,想向你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的司机黄健华于2008年03月01日13时左右,驾驶粤AT4769小货车,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与107国道交叉路口,将被害人谢文学头部等全身多处严重撞伤,至今仍在花都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造成其脑神经、左眼功能无法恢复,已造成后遗症;目前已花医药费近5万元。因交通信号灯发生故障,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事故认定书。在被害人谢文学住院治疗期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多次提出协商处理此事。被害人谢文学因不熟悉法律,交通事故。现根据其伤情,我至今无钱支付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3万元。请问:我们该如何向金某索赔?两个十级伤残可否算九级?后续治疗费可以要吗?

被害人: 谢 文 学

2008年05月14日

[解答]

被害人谢文学:

第一,由于本案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一般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但你骑自行车带着妻子,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而且该行为与发生交通事故可认定有因果关系。因此,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如机动车方有证据证明他已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一般会减轻机动车方责任,认定其负次要责任。

第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办法》附录B 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表明,发生多相同等级伤残的,以该伤残等级为标准再乘上一定的系数计算,而不能上升一个伤残等级,因此,本案不能按九级伤残计算。

第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你所指的后续治疗费3万元仅是自己估计,而非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因此,看看交通事故。可以待实际情况发生后另行起诉或协商解决。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相国

2008年05月16日

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项目

第一部分:共有赔偿项目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江西计划生育新政策。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事实上交通事故。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http://www.5law.cn。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伤残患者赔偿项目
1、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其他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附:

唐相国律师工作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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