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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的特点阐释

时间:2012-04-20 16:13来源:淺\\\\__小曉 作者:无名草 中国法律网

要式合同的特点阐释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hss 时间:2012/04/19 推荐合同法律师: 核心内容:要式合同规定了合同需符合一定的形式才会发生效力,那么有哪些合同是必须采用要式合同?又有哪些要式合同在不具备相应要式的情况下还能有机会发生法律效力呢?在此,中国法律网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有关要式合同的内容。

  核心内容:要式规定了合同需符合一定的形式才会发生效力,那么有哪些合同是必须采用要式合同?又有哪些要式合同在不具备相应要式的情况下还能有机会发生法律效力呢?在此,中国法律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有关要式合同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的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未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不成立。

  但为了促进交易,相比看交通事故。我国采用有限制承认合同效力的做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此,在形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形式,仍然有使合同成立的效力,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凡不具备上述三要件的,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即使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也不能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法律规定的要式合同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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