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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时间:2012-04-21 03:20来源:哭泣的蝴蝶 作者:紫杉 中国法律网

  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59号

  《湖南省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已经于2012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守盛

  2012年3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实验动物保种、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动物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加强监督、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

  鼓励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新品系,加强实验动物知识产权保护。

  财政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应当有一定数额用于支持实验动物科学研究、新品种品系开发和质量监督。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实验动物工作。

  卫生、教育、农业、林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实验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看着北京交通事故查询。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重新审查发证。

  需要换领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初次申请程序重新审核办理。

  第八条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者出租。

  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拒不接受年检或者年检未通过的,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年检不得收费。

  第十条 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保证实验动物生产、经营、使用的环境条件设施符合等级标准要求,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管理。

  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实验动物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工作质量,预防安全事故。

  实验动物生产、经营、使用的操作过程和检测数据应当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记录人应当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组织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和年度健康检查,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其健康和安全。

  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岗位。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种子应当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

  为补充实验动物种源、开发实验动物新品种品系或者科学研究,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应当遵守野生动物保护和捕捉的法律规定,并在使用前进行隔离检疫。

  出国(境)人员从国(境)外带回实验动物的,应当遵守动物进口的法律规定,并在15日内将种系名称、遗传背景资料、检疫合格证明送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按照国家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实验动物生产、经营、实验场所应当设置在不同区域。

  不同品种、品系、质量等级的实验动物,应当在相应环境条件下的不同场所、笼器具中饲养或者保存。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对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保证质量合格;向他人提供实验动物或者实验动物相关产品,应当出具质量合格证。

  第十六条 运输实验动物的交通工具和笼器具,应当符合所运实验动物的微生物环境质量控制标准。

  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质量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器具内混合装运。

  第十七条 进行动物实验,应当使用品种、品系、质量等级均符合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并在相应环境条件下的场所中进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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