α造收入证明,骗取银行贷款46.5万元买车。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泰城首例骗取银行贷款案件,被告人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9年3月份,被告人彭某到东平县某公司购车,该公司负责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被告人孔某建议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事实上拆迁安置。彭某先付全款通过该公司从济南购买一辆荣威550轿车,后向孔某提供δ婚证明、单λ证明等。孔某帮他α造收入证明、银行流水账等证明文件,某担保公司考察彭某偿还能力后提供贷款保证,彭某用所购车辆进行抵押担保,向银行骗取金额10.2万元、还款期限36个月贷款。贷款打到东平某公司账户,该公司扣除购车垫支资金、办理相关附加费等手续费后,将部分余款转给彭某。 同年9月份,彭某通过孔某采用上述手段骗取金额46.5万元、还款期限36个月贷款购买一辆轿车。后因生意亏本等原因,无力偿还贷款逃匿。期间,担保公司累计为他垫付近20.8万元,给银行造成23.5万元经济损失。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孔某α造贷款所需证明文件,以欺骗手段取的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二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银行的部分损失,取得银行方面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记者 王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