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合同 购房 消费 继承 收养 土地 移民 妇女 工程 物权 债权 公司 交通损害 医疗 婚姻 劳动 房产 民法 生产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损害 >

只明知没故意的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

时间:2011-11-17 10:22来源:御__ 作者:严建设 中国法律网

    只明知没故意的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cai 时间:2011/03/03 推荐刑法律师:   案例:   某邮政局下属支局长张某,指使手下员工,采取挂失储户存单、存折,损害。盗取储户账号密码等方式支取储户资金数百万元,用于挪用,该手下员工刘某等四人在明知手续不全,不符合单位规定的情况下,仍然违规为其支取现金数百万元,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造成国家损失达数百万元,支

      案例:

      某邮政局下属支局长张某,指使手下员工,采取挂失储户存单、存折,盗取储户账号密码等方式支取储户资金数百万元,用于挪用,该手下员工刘某等四人在明知手续不全,不符合单位规定的情况下,仍然违规为其支取现金数百万元,造成国家损失达数百万元,支局长张某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另外刘某等人却仍然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其他相关人员该当何罪?

      案例分析:对于只明知没故意的其他相关人员虽然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但是,由于其过失或者重大过失已经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对此应当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理由如下:

      1、主观方面:在明知张某行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你看苏州物业费收取标准。仍然为其提供方便,主观上具体的故意,是一种不作为行为,理应对其负责。

      2、客观方面:由于其严重的不负责任,已经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且已达30万元的标准,属于构成犯罪应当承担。

      3、主体方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应以依从事公务人员来认定其主体),由于自己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家损失,数额巨大,虽然系过失行为,但后果相当严重,属于刑法上的,既,符合渎职犯罪的主体要件。

    相关文章
    ·
    ·
    ·
    特别推荐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
      • ·
      • ·
      • ·
      • ·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