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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公司”岂能成为法律监管真空

时间:2011-11-19 16:29来源:大漠孤烟 作者:柳随风 中国法律网

  只因“公司”无证照、无经营资格,严栋宏等多名劳动者为讨要欠薪先后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人民法院申(起)诉,结果不是“不予受理”就是被驳回——

  “非法经营者反而能够合法规避法律责任?”日前,广东惠州劳动者严栋宏等人向记者提出如此疑问。严栋宏等人与无证照单位“惠州精Y设计有限公司”发生,严栋宏先后向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和该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起)诉,均被以申诉(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劳动者为此向有关部门提出强烈不满。

  求职误入“黑公司”

  据严栋宏反映,今年年初,他在网上看到“惠州精Y设计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遂于2011年2月10日前往应聘。令人惊喜的是,公司“董事长”黄某与他“一见如故”,夸赞他是个“难得的人才”,于是立即任命他为“业务部经理”,损害。主要业务是开拓装修业务。双方约定:公司包住不包吃,底薪为每月1800元,业务提成3%……

  为此,严栋宏暗自庆幸自己进了一家好公司,遇到了一个好老板。谁知后面发生的一系列事情,令他后悔不已。

  公司一夜间“蒸发”

  严栋宏为了回报“慧眼识才”的好老板,入职第二天就奔波在惠州的大街小巷,每天工作在12个小时以上。辛勤的劳动换来一些零零星星的装修业务单,1800元的底薪加上提成,严栋宏的收入大约有3000元。“董事长”黄某也非常及时地给“经理们”(严栋宏后来获悉,公司所有员工几乎都是“经理”)发放。

  严栋宏的业务越做越顺,今年5月,严栋宏签订了一单52万元的装修业务。但是,从今年5月起,“董事长”黄某迟迟不予发放“经理们”的工资和提成,“经理们”多次催促无果。有一天一大早,他们发现公司忽然“消失”了,几经周折,才知道公司从原来的演达一路搬到了“恒和金谷”小区,搬迁前没有告知被欠薪的任何员工……

  讨欠薪被驳回

  “惠州精Y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某的态度令严栋宏等人非常愤怒,遂于2011年8月2日向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令人惊讶的是,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发现,“惠州精Y设计有限公司”并未进行工商注册,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是伪造的,为非法经营,该“公司”曾被惠州市河南岸工商所查处。

  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遂以“请求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向严栋宏等人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严栋宏等人随后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10月27日,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而本案中,被告黄某是不具备用人资格的主体,不具备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其在本案中是一个不适格的诉讼主体……遂驳回严栋宏等人的起诉。

  接到惠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严栋宏等人异常气愤:“劳动部门不管,法院不管,难道非法经营者反而能够合法规避法律责任?难道我们的权益就白白被人侵害?”

  近日,严栋宏等人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相关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阅读延伸: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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