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初期,中国大陆在医疗损害和医患纠纷方面至少发生了这些综合变化—— 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单一模式被打破 2002年以前,学习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1/1117/44513.html。各地法院通过判例和指导意见的方式冲破《处理办法》的束缚,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上不再以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为前提;赔偿数额不再受《办法》规定的死亡赔偿3000元上限的限制。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举证倒置”);规定了单方委托鉴定等鉴定形式;规定了鉴定人应当出庭的制度。 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处理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成员“过半数通过”鉴定结论(没有鉴定人签名)、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摘自《“医调律师”品牌的创办背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