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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解读

时间:2011-12-29 23:10来源:Twiggy 作者:郭杨 中国法律网

  【正文】

  《侵权责任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该法对保护公民民事权益做出了全方面、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定,内容涉及百姓生活的诸多方面,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它既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的重大成就,也是人权法律保护的重大成果。该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向制定完备的民法典迈出了关键一步,而且突出了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法律关怀;不仅明确了调整当前一些社会矛盾的法律原则,而且为建立更加公正、公平、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迈出了坚定步伐。

  一、一般理论

  《侵权责任法》前四章分别为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可以说是本部法律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

  (一)不同责任互相竞合 侵权责任首先承担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性质不同,前两种责任主要借助于国家的公权力进行追究,而侵权责任主要是对私人权益的补偿,在侵权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行政、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时,首先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对私权的尊重和保护。

  (二)完善责任构成体系 明确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等责任构成进行了明确,从而在立法上将责任承担方式体系化。本法将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等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法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八种,并且规定上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部法律在责任承担方式上,有如下几处亮点:

  1、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同命同价”。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考虑城乡间的差异,这是法律对“同命同价”认可和倡导;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前提是可以,而非应当、必然,这说明只是有限的同命同价。

  2、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损害。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只有达到“严重精神损害”时,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被侵权人可向受益人要求补偿。侵权责任法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当被侵权人无法获得救济时,从立法上将“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进行了明确,以尽力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出现,但前提是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并且被侵权人请求补偿。

  (三)明确免责减责情形 责任主体特殊规定

  侵权责任法将侵权责任免责减责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本法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因正当防卫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对日常生活常见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进行了细化:

  (1)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先以本人财产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赔偿费用,对于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支付。

  (2)醉酒人须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本法第23条的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没有过错的,也要“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而对于“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抚慰金。不管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劳务派遣工的侵权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法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明确了劳动派遣工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而对于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本法第35条进一步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人肉搜索等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本法第36条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相对全面的规制,第一款明确指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为规制目前网络流行的“人肉搜索”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人肉搜索侵害了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被搜索人即可根据该条主张赔偿。另外,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教育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的举证义务有不同。本法第38、39、40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举证义务进行了区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即教育机构只有在证明了自己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责任;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了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但须注意的是,如果是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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