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人们在为寻找解决纠纷的得力的“第三方”而不懈努力。因为大家发现,现行的医患解决主渠道被引到了医方单方的园地,并且造成了医患关系的严重对立和互不信任。一方面,非“闹”不足以及时、足额地让受害患方获得赔偿;另一方面,医界、卫生界,甚至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越来越痛心和医院被“闹”,精神损害赔偿法。不断呼吁国家警力作为第三方强势介入。当然,贷款购房须知。更多的关于“第三方”的声音,是对独立的鉴定、调解、机构的期待和呼吁。 与此同时,人们发现,这些“第三方”力量似乎并不足以成为解决医患纠纷、查明医疗损害责任的主力军。在实施中,也总是感觉没有足够的法律支持(《人民警察法》就规定人民警察不得受雇于任何组织和个人)和当事人信任支持,总是底气不足。颇有“振臂一呼,应者寥寥”的尴尬。究其原因,现在看来,这些“第三方”被局限在法定力量之外了。看来人们一直在法律本身设定的基本程序之外花时间找力量。从与法律含义联系的紧密程度顺序上,这些所谓的“第三方”也只能是第三,是“再次”。 那么,在医患争议处理上,在查明医疗损害责任的职责上,有没有“首先”的力量,法定的“第一方”力量呢?我们医疗维权律师近些年来,应受害人亲属的委托和要求,一直在用实践为这个问题寻找答案。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 这关乎今天的话题——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 ——摘自律师在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和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中心主办“解决的实证研究学术研讨会”上的演讲《找回查处医疗损害责任的第一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