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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鉴定制度 鉴定人 出庭

时间:2012-01-02 09:59来源:金愛櫻 作者:天蓝蓝海蓝蓝 中国法律网

林虎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甘肃兰州)

[摘要]司法鉴定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人是司法鉴定的具体实施者,是现代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应与审判体制改革相适应。本文就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现状,结合审判实践,从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积极意义和面临的问题出发,力求探讨鉴定人出庭质证之策略,理性构建适合我国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 鉴定人 出庭质证

鉴定人出庭接受诉讼双方对其所作鉴定结论的质证是实现司法公正,确保鉴定结论准确的有效措施。对于鉴定人出庭质证,我国现行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然而,在当前审判实践中,由于鉴定人出庭率低,导致有些案件久拖不决,造成诉讼当事人长期以鉴定结论为由缠诉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建立和完善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是现代审判制度改革的呼唤。

一、 国外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在英美法证据法中,鉴定人属于专家证人,在承担出庭质证方面与普通证人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如在美国,鉴定人一般要由控辩双方传唤出庭质证。在法庭确定鉴定人资格后,鉴定人首先要接受传唤方的主询问,然后接受反对方的反询问,并可依案件情况接受若干次再主询问和再反询问。在法官自行委托鉴定人的情况下,鉴定人的资格也要经受控辩双方的审查和质疑,并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
在大陆法国家中,要求鉴定人必须亲自出庭接受法官、控辩双方的提问。在德国和意大利,对鉴定人的询问一般适用与询问证人相同的法律规则。在日本,鉴定结论必须在法庭进行质证和认证,鉴定结论的最后采信权在法庭。与日本的证据制度和鉴定人作证制度适应,鉴定人有出庭的义务。在法庭上,鉴定人对与鉴定有关的问题,要接受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询问。鉴定人出庭的费用由法庭支付。

二、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现状及原因透析

我国法律虽然对鉴定人出庭质证有明文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常常被忽视。2002年12月21日在厦门民事诉讼证据研讨会上,与会者在展开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有鉴定结论的案件进行归纳、统计、分析,得出鉴定人出庭参加庭审的比例还不到2%。形成此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过份的注重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的思潮是主要成因。
(一) 受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模式的影响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各级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是规范质证制度,完善认证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证人尤其是关键证人出庭的问题。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的思想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过来,仍沿用过去的模式,一般都是在庭下审查鉴定结论或征询鉴定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权利被法官拒绝,开庭时不通知鉴定人出庭,或是通知但鉴定人拒绝出庭时不问情由,听之任之,致使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难以实现。
(二)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三大诉讼法虽然对鉴定人出庭质证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对鉴定人在何种情况下应出庭质证、何种情况下可以不出庭,以及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质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鉴定人出庭质证的人身保护措施,影响其工作、收入及往返车船票费如何支付等问题都没有确切的说明,婚育证明怎么写。法律、法规的不确定性,严重制约了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鉴定人不愿出庭质证的自身因素
有些鉴定人的法律意识淡漠,特权思想严重,不能正确理解出庭质证是鉴定人应尽的义务;有的鉴定人由于心理素质和语言表达能力差,担心在法庭上出丑;有些鉴定人害怕遭受报复、打击或受到当事人及亲友的威胁产生畏惧心理;一些鉴定人认为出庭质证费时、费力,出庭后受到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等等而不愿出庭参加质证。

三、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积极意义

(一)是人民法院庭审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司法鉴定是现代司法证明活动中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司法鉴定制度改革要求必须与证据法律制度相协调,也就是说应与审判体制改革相适应。在控辩式庭审中,看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与之相适应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和询问。
(二)鉴定人出庭质证有利于案件的审结
在我国现行的庭审活动中,鉴定人回答问题的深度、广度,不同学科不同专业有不同的要求。作为法医学鉴定人,理应回答与法医学鉴定有关的问题。如在亲子鉴定中,要陈述所用方法是多系统血清检测法还是DNA纹印检测法;在法医临床听力检测中,是应用电测听方法或脑干听觉诱发电位技术测听法。此外,还要回答此方法是否被公认或已被广泛运用等。
由于司法鉴定所要达到的目的不同,就可能在鉴定中存在既相同又不同的程序和步骤。这就要求鉴定人必须依赖专业技术知识来科学判断。法庭辩论中可运用幻灯片、录像带、影碟等对涉及鉴定结论的问题进行展示、解说。针对有关人员的询问讲明一般原则、规律。这样,通过质证过程,可以使法官、律师、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的得出基本过程及依据有一个较明确的了解,许多鉴定疑异得以排除,从而增强法官对鉴定结论采信的决心。同时,打消了当事人双方对鉴定结论的疑问,也就减少了重新鉴定的概率。事实证明,证据确凿,案件审结也就容易了。
(三)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提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威性,增加科学办案的力度
司法鉴定是人们认识物证的途径,科学技术是司法鉴定的生命。司法鉴定是否科学、严密、直接关系到所涉案件的审判质量及社会效果。随着人民法院庭审制度的改革,审判活动更加公开、文明,科学技术证据日益受到重视,诉讼活动中需要更多的科技含量。对此,鉴定人必须客观、公正地解答涉及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同时,法庭通过质证可对鉴定人的资格、资历及学识有一个初步了解。这样既增加了鉴定活动的透明度,同时,讲事实、重证据,以理服人,无形中也提高了人民法院审判的权威性。
(四)是保障鉴定结论真实合法的根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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