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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绷紧监管之弦

时间:2012-01-02 11:05来源:不痴 作者:清荷小屋 中国法律网

  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鉴定结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形式。司法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结果。如何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如何保证鉴定工作的中立性?如何严管鉴定机构?已经一审的《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备受人们的关注。

  鉴定结果的科学性遭受质疑

  打官司输赢关键在证据。对于很多来说,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说是一项非常关键的证据。不过很多人可能都听说过这样的情况——同样的鉴定内容,在不同的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却不尽相同。在现实生活中,鉴定结果的科学性遭到了许多人的质疑。

  2008年2月,宁波市镇海一家纺织品公司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一审中作为被告败诉了,败诉原因之一是一审法院认定了一份关于原告伤残情况的鉴定报告。损害。纺织品公司认为鉴定错误,决定跟提供鉴定报告的司法鉴定机构打官司。

  纺织品公司提出,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原告提供的病历鉴定材料有明显漏洞,司法鉴定机构不以能准确显示病情的CT片作鉴定依据,却以X光片作鉴定依据,鉴定显然没有尽责;司法鉴定机构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原告的伤残鉴定,没有采用治疗终结时的病情材料也有问题;作鉴定时,鉴定人员的配置也不符合法规要求。

  “司法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案件办理的结果,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维护。”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同志表示,想知道损害。多年来,司法鉴定工作领域存在的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也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在坊间,流传着“只要肯出钱,要什么样的鉴定就有什么”,“鉴定机构最腐败”等说法。也曾有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针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腐败问题进行过猛烈抨击。

  “有的鉴定机构未达到法定的设立标准,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鉴定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有的甚至受利益驱动,故意迎合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有的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技术和鉴定能力达不到要求,鉴定的收费、时限、文书出具等方面工作随意性大;有的一个案件历时多年,有多份司法鉴定,你知道损害。各个结论之间互相矛盾,各执一词,影响了案件判决,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08年7月30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钱中贤在作关于《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时,直言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近些年来,劳动合同协议书。我省的司法鉴定工作日益发展,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鉴定机构和人员大量增加,鉴定业务范围日益扩大,鉴定案件日益增多,鉴定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据统计,截至2008年2月底,浙江省司法厅审核登记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43家,司法鉴定人411人。2007年,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司法鉴定业务件,鉴定业务量在全国名列前茅。

  “当前迫切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一步加强鉴定管理,规范鉴定活动,提高鉴定质量。”钱中贤表示,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有序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监管之弦不能松

  如何保持鉴定机构的中立性,是司法鉴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据介绍,2005年以前,我国的司法鉴定体系相对比较混乱,各级公、检、法机关,一些以及司法行政机关鉴定机构,均可对人提出的申请从事司法鉴定行为。公安部门 “自侦自鉴”、检察机关“自检自鉴”、法院“自审自鉴”的鉴定模式显然缺乏中立性。

  根据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侦查机关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鉴定人员责任制;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依法追究伪证行为的刑事责任……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由此一改过去“多龙治水”的局面,步入统一管理的轨道。

  为了体现上位法的精神,最新婚姻法。《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司法鉴定主体是社会机构和个人。具体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资格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个人。

  这种“出局”、“入围”的设定,从制度上保证了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真实性得以实现。

  “一抓就死,一放就乱。”鉴定机构走向社会化之后,要避免社会化带来的恶性竞争、道德堕落等问题,迫切需要有法律来加以规范。尤需引起重视的是,一些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虚假司法鉴定,使司法腐败获得“技术支持”。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任何一项工作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它在做的过程中可能要脱离公正,脱离正义,受这方面那方面的干扰,我们既需要从体制上对它进行科学的限制,更重要的是我们在人员的选拔、资质条件认定、职业道德标准等方面要严格把关。各鉴定机构一定要严格按照程序来进行鉴定,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

  对此,《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管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鉴定的,应当回避。

  对鉴定结论负责

  2003年2月24日,湖南省湘潭市年仅21岁的美丽女教师黄静突然在自己的宿舍里离奇死亡,死时全身赤裸。

  黄静究竟是怎么死的?5次尸检,6次鉴定,3年历程,一桩看似简单的案件,却因为不同的鉴定结果而陷于重重迷雾。

  事实上,类似的“鉴定打架”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杭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有西就曾遇到过8份司法鉴定结论互相“打架”的事。

  司法鉴定为何会出现如此复杂的局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玉镶指出,由于在一些诉讼活动中,不少人把打官司上升为“打鉴定”,结果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甚至“关系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接踵而至,从而使得事实真相遭到扭曲,社会资源被浪费。

  浙江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同志坦言,对于多头鉴定的问题,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加以解决,作为地方性法规,关注更多的是如何规范和管理鉴定机构。草案对此规定,对于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应该经办理案件的机构同意。重新鉴定可以委托原鉴定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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