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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1-02 11:43来源:浩翰的宇宙 作者:樱亭子 中国法律网
回复时间:12-30 10:16
女职工特殊保护

  《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



  女职工孕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待遇?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实行以下劳动保护:

  (1)女职工在怀孕其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怀孕检查和分娩费用由谁负担?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的产假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人身赔偿项目。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你知道侵占罪。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如何确定产假?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河北省人民政府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省政府第28号令)中,对流产产假作了明确规定,即: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给予产假20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给予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给予产假42天;满7个月分娩,给予正常产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如数发给。



  女职工产后请长假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怎么办?



  劳动合同制女工产后请长假时应注意与合同期限相衔接。若合同制女工产后请长假超过了劳动合同期限,女工应与所在单位协商,经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续订或重新订立。



  女职工哺乳期应多长?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女职工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工资如何发给?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第9号令)第4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按现行规定所含项目执行。



  女职工"三期"期间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9条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都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女职工在"三期"内,只要同时存在《劳动法》第25条规定四种情形之一(违纪),财产保全申请书。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随时通知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在"三期"期间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合同制女工在"三期"内合同期已满的,原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和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均规定,合同制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合同期虽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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