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望母亲欲毒杀一双儿女被判2年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1/06/21 推荐刑法律师: “这个家我已经看不到任何希望,只是放心不下年幼的儿女。”说完这句话被告人失声痛哭。7月16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金花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这个家我已经看不到任何希望,损害。只是放心不下年幼的儿女。”说完这句话被告人失声痛哭。7月16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金花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金花与丈夫黄某某婚后,因黄某某有外遇,加之被告人杨金花在家中多次受到婆家人和丈夫的责骂,遂产生毒死自己与黄某某所生的一对儿女,后再以此报复黄某某的念头。2007年3月2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杨金花在马湾村刘梅英家开的小店买了两瓶220毫升的AD钙奶,并在两瓶钙奶中倒了一些“杀虫双”农药,叫其二个子女喝,女儿用舌头舔了一口说是臭的没有喝,儿子喝了三口,后被其婆婆发现阻止。儿子中毒后被送往江西省儿童医院治疗,现已脱险。案发后,被告人杨金花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金花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犯罪中,由于被告人杨金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杨金花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之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名词解释: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特征是: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更多故意杀人罪相关,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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