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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111条

时间:2012-01-11 13:36来源:empty 作者:紫陌红尘 中国法律网

  第一百一十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内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情况等重大事项。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原则和内容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

  一、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原则:(1)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是指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所公开的信息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实真相或发展趋势,并且经得起会计准则的检验。要先经过独立的精算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后方可予以公布,以保证信息的客观性。(2)充分性原则。充分披露原则首先要求保险信息披露的内容要充分,在设计和编制会计报表时,必须正确提供保险公司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使信息使用者能全面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信息披露的形式也要充分。不仅对内发布信息,而且恰当地向外部发布信息,信息披露的形式要多样化,要充分利用便捷的信息平台,并且注意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容易接受的方式来披露相关信息。(3)及时性原则。保险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当事人对于既成事实的信息,以及对保险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二、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1)财务信息。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补充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会计信息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信息报告体系。在这其中不仅要看到一般的会计信息,更要关注保险会计特殊信息的披露,如对信息的敏感度进行有效披露;保险公司会计政策应在报表附注中加强披露,如各种准备金估计基础与精算假设、资产计价方法、成本分摊原则等;披露保单持有人利益与股东利益;披露经验调整与假设变化等。(2)风险与风险管理信息。2000年11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一连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其中第3号和第4号分别是《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精神抚慰金 交强险。2007年8月28日证监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这些规定专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而定。它们要求保险公司应披露有关财务资料、各种行业风险和公司自身风险。具体说来,保险公司应该披露的具体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欺诈风险、政策性风险、假设风险、资产风险、资产与负债匹配风险、再保险安排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此外,保险公司应披露保险行业的概览和背景以及保险公司自身的详细状况。对保险公司应披露的会计财务指标也一一列出,如各种责任准备金的提存状况、实际偿付能力和法定偿付能力、法定分保业务和非法定分保业务等,并列出了15份标准格式,明示应披露的各类财务信息。(3)经营状况信息。对投资者和顾客而言,经营状况信息是进行投资和购买产品的判断依据,也是判断一个公司发展潜力的一个重要依据。保险公司各项业务的指标应在报表附注中分别予以披露:保费收入、分出保费、计提的准备金、赔付支出、手续费支出、退保金等。(4)产品信息。产品的条款费率、保险责任、除外责任、风险提示、售后服务内容及渠道等。对创新型险种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等的状况还要披露其投资、收益分配情况等。在一些保险合同中,如变额寿险合同、分红寿险、年金合同以及一些养老金合同,保险公司对所收取的保费实行独立账户管理,以满足保险合同中对于投资对象、经营策略、成本归集、收益分配方面的特别规定。披露独立账户有利于保单持有人正确评估其保单权益,方便了信息使用者的信息分析。(5)资金运用信息。应披露保险公司的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同时还应披露资产与负债管理的信息。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资产负债不匹配是其主要风险之一。不匹配风险包括:持有时间的不匹配;实现收益与保证利率的不匹配;计价基础的不匹配等。保险人应当披露其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程度。(6)监管信息。在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形势下,偿付能力的信息披露有着重要的意义。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对于其成功运作至关重要。监管部门、保单持有人、评级机构与金融分析人员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特别感兴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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