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一次性结算费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不论是作为哪一方的代理人,都应当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详细审核,以检视其各赔偿项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正规凭据支付;后续治疗费用,按医疗机构意见确定给付。(《解释》第十九条) 律师审查内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院门诊病历、收费单据、住院病程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诊疗费用清单以及相关检查资料等是否齐备;上述证据是否有原件;治疗费用的发生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实践中有受害人出具由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个体医生开具的诊疗收费单据,对此应关注该证据的效力,一般来说是不具备证据资格的。 2.误工费:根据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则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解释》第二十条) 2.1原告举证:(1)误工时间证明,为医院在《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资料上记载有病人出院后需要休息若干时日的记载;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评残前一日;(2)工资收入证明,实践中较多出现的形式有:银行存折、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2.2被告质证:(1)审查误工时间:依据医院证明;(2)审查工资收入:①银行存折,一般较易认定,但要注意时间、主体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②单位出具的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实践中这类证据出现的较多,其中工资收入证明的证据效力一般不高;③村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实务中这类证据一般是为无法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人员所出具,个人以为村委会不具备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的资格(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出具的除外),无权出具该等证明。④在原告不能证明收入状况下,应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予以计算。 3.护理费:(1)赔偿原则: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6)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解释》第二十一条) 3.1原告举证:护理费损失依据:(1)医疗机构证明,证明原告住院期间、出院后确需护理及护理人员人数与护理时限,护理人数最多三人,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2)护理人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提供其收入证明;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2被告质证:(1)分析医疗机构出具的护理证明与事实是否相符,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并提出异议;(2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