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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时间:2012-01-30 00:11来源:湖光秋水 作者:ppbb 中国法律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0]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元;(20年.40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65.90元;(20年.0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4元;(.80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02.90元;(20年.00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115/105275.html。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损害。学会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

四、丧葬费标准为.00元。学习在线离婚咨询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9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010年8月20日

2009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年(元)月(元)日(元)

总计26,230.002,185..94

一、农、林、牧、渔业13,667.001,138.9254.68

二、采矿业31,791.002,649..18

三、制造业25,953.002,162..83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29,605.002,467.08118.44

五、建筑业19,519.001,626.5878.09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26,742.002,228..99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1,453.002,621.08125.83

八、批发和零售业20,138.001,678.1780.56

九、住宿和餐馆业14,689.001,224.0858.77

十、金融业38,849.003,237.423,237.42

十一、房地产业21,248.001,770.6785.01

十二、租凭和商务服务业24,498.002,041.5098.01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4,290.002,857..18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238.001,436.5068.96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257.001,354.7565.04

十六、教育29,452.002,454..83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6,245.002,187.08105.00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286.002,107..16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8,042.002,336..19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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