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吉高法[2010]6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元;(20年.40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265.90元;(20年.0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9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4元;(.80元) 2009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02.90元;(20年.00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http://www.5law.cn/info/a/minshang/sunhai/2012/0115/105275.html。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损害。学会交通事故答辩状范文。 四、丧葬费标准为.00元。学习在线离婚咨询。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9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010年8月20日 2009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年(元)月(元)日(元) 总计26,230.002,185..94 一、农、林、牧、渔业13,667.001,138.9254.68 二、采矿业31,791.002,649..18 三、制造业25,953.002,162..83 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活和供应业29,605.002,467.08118.44 五、建筑业19,519.001,626.5878.09 六、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26,742.002,228..99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1,453.002,621.08125.83 八、批发和零售业20,138.001,678.1780.56 九、住宿和餐馆业14,689.001,224.0858.77 十、金融业38,849.003,237.423,237.42 十一、房地产业21,248.001,770.6785.01 十二、租凭和商务服务业24,498.002,041.5098.01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4,290.002,857..18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7,238.001,436.5068.96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6,257.001,354.7565.04 十六、教育29,452.002,454..83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6,245.002,187.08105.00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286.002,107..16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8,042.002,336..19 注:1、农民误工费参照"农、林、牧、渔业"误工费标准计算; 2、非医护人员的护理费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误工标准计算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