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1〕1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40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68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96.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6,952元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律师提醒: 1、2011年6月1日以后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均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四川省全省各地市州均统一使用上述标准。 2、成都、德阳两地市已经取消交强险医疗费限额。 3、农村户籍只要在城市连续居住一年且收入来源于城镇,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赔偿,农村人口同城镇人口赔偿数额相差2倍。 4、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一般为伤害发生之日,未及时起诉可能面临败诉风险,不必一定等到二次手术完成后再行起诉。 5、找律师请到专业品牌律师事务所,谨防上当受骗。 成都交通事故城镇人口赔偿标准 成都交通事故农村人口赔偿标准 成都车祸城镇人口赔偿标准 成都车祸农村人口赔偿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