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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法立法的一大进步

时间:2012-01-30 13:07来源:真诚无限 作者:川流不息 中国法律网
法学论文: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急需解决的, 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行使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必须要有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当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还要承担举证

“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的获赔方, 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使得长期以来学者们争论的侵害配偶权利的损害赔偿问题得到了立法肯定,是婚姻法立法的一大进步。尽管如此,这一制度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少。根据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婚姻关系的一方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离婚而遭受的损害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从立法的角度给予婚姻当中的无过错方以经济补偿,他坚持了“损害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把包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范围, (四)离婚 如果不具备该条件,例如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四种情形之一,但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离婚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

关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宫卫超律, p={ m:2, b:2, id:'fks_0', blogTitle:'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责任范围 ', blogAbstract:'', blogTag:'离婚,责任', blogUrl:'blog/static/', isPublis

离婚损害赔偿如何举证, 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的获赔方首先应是原有效婚姻的配偶方,其次该配偶方应是无过错一方。 由那么“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意图将很难得到实现。基于此,笔者认为只要配偶一方其本身未行使强制法禁止的行

离婚时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制度 (2011-08-, 关于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一方有权基于法定的情形要求有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 1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限于离婚诉讼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承担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意见,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实施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同样,并非由于这些情形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受害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受害方亦不得请求损害赔偿。 3、离婚损害赔偿要件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三、婚姻家庭中的损害赔偿的条件…………………………7 四、婚姻家庭法中过错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9 参考文献 ………………………………………………10 【内容摘要】《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了

四个要件可确定离婚损害赔偿, 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字迹的配偶索赔,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但是又因为《婚姻法》第46条仅规定了以上四种有权请求赔偿的情形,可是从立法的技术角度来看,此条规定采用了严格的列举方式,因此,作为侵权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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