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精神损失费是怎么计算的?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11月17日下午,我老公接到他公司老板的电话,叫他去谈辞职交接并把辞职证明给他的事情(由于公司1年多没有为他购买保险和签定劳动合同,产生了劳动纠纷)。他接到电话便叫我一同去的,结果我们去了之后被他们老板事先按排的人打了,我老公面部及头部受伤,(经检查没有骨折之类的大问题,就是面部挫伤,头皮冲血、鼻子一直肿起的还未消肿)。之后便把我们关在一个房间里4个多小时,没收了我们的电话,搜了我们身上的所有东西和包包里面的东西。还进行了威胁。并在我老公昏迷的时候强行让我老公签了劳动合同,把他弄醒之后强逼他写了辞职报告,但是日期都不是当天的。还写了一份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纠纷的证明。 由于我老公的伤势没有构成轻伤,所以派出所让我们协商解决,我们现在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如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等)具体应该是多少?
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的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的赔偿依据《赔偿法》 第二十六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 均工资的五倍; 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具体在赔偿的数目上,法律没有明确定义,确实存在“漫天要价,就地还钱”的情况。
近年来,文坛侵权官司逐渐成为社会一道独特的风景线,而其中 尤为引人关注的往往就是其越来越大的索赔金额。今年5月28日,王蒙、 张抗抗、刘震云、毕淑敏、张承志、张洁六位作家状告北京世纪互联 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索赔1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 5000元。10月8日,曾在毛泽东身边工作的原卫士长、现年72岁的李银 桥状告《走下神坛的毛泽东》一书的作者权延赤捏造事实、公然贬低 他人人格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 神损失费8万元。10月11日,作家柯云路向北京宣武区法院起诉《文摘 报》和《羊城晚报》侵犯其名誉权,索要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10月 13日开庭审理的著名诗人郭小川的遗孀杜惠及其子女控告《著名诗人 郭小川一段鲜为人知的黄昏恋》一文的作者贺方钊及刊登和转载此文 的5家新闻单位,其精神伤害费的索赔金额更是达到100万元之巨。
毋庸置疑,侵权行为的实施确实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 和情感上的伤害,然而,这些伤害如何界定其程度,以何种形式赔偿 等问题到现在仍处于争论之中。
在10月13日“郭小川黄昏恋”侵权案的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在承 认该文内容失实的同时,对原告要求的高额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了异议。 《幸福》杂志社的律师在其答辩状中称,精神损害应该通过精神救济 的方式来补偿,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不能以财产 救济来代替,两者不是同质救济。他称,我国目前对精神损害均以精 神救济为主,损害。财产救济为辅,过高的精神损害赔偿,难免有人格商业 化之嫌,同时也达不到救济目的。但是原告方则认为,在民法通则规 定的赔礼道歉等几种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不足以弥补原告方受到的侵 害时,物质赔偿就成了唯一能够体现公平公正原则的合法形式。
长期以来,人们对公平公正有一种简单的表象的认识。就像打坏 一个碗就赔一个碗一样,打伤一个人也只要赔偿医疗费。实际上如果 一律这样做,那其实就是不公平的。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邵颖波律师 说,如果法律只是简单地帮助受害方挽回可以看得见的损失的话,那 么人们所受到的隐形的损失就无法得到补偿,比如说精神上受到的伤 害。当然更重要的原因还不在于此。因为如果只是简单地计算出受害 方的损失,要求被告给以补偿就可以结案的话,我们就忽视了事情的 另一方面,即对违法者的惩罚。如果不对违法者进行相应惩处,那必 然是一种放纵。如果放纵这种行为,那么对受害者而言,对我们整个 社会而言,难道会是公平的吗?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原告来讲当然是一 种救济,但对于被告来讲却应该是一种惩罚,对其他人则是一种儆戒, 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更加严厉的惩罚。不如此就不能达到更 高层次上的真正的社会公平。
金诚律师事务所的庞正中国法律师指出,我国目前在精神损害赔偿方 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普遍而言,对于荣誉权、名誉权和作品的发 表权、改编权等权益遭到侵害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应当予以赔偿。至 于赔偿金额的多少,法庭享有自由裁量权,可以依据一些定性判定的 法律条文,参考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其主观成分较多,弹性较大,甚 至不同的法庭会做出相差极大的判决。日前上海一女学生超市搜身索 赔案一审判决赔偿精神损失费25万元,二审则降至1万元。而两个法庭 对其判决结果各有一套“说法”。
一般来说,受害人诉讼提出索赔数额的界定标准和法庭的裁定标 准主要从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时间的长度、影响范围的广度、 社会关注度、精神创伤的程度等多方面综合考虑。然而这并不等于说 原告可以以名誉无价为理由而随意放大自己的损失来漫天要价,法定 先期交纳的诉讼费就是对其的约束。对原告方而言,其关键是比照同 类个案,考虑法院的支持程度和自己的经济实力,在有限范围内最大 限度地把精神损害用钱来量化。对于股东合伙协议书。按规定,由原告事先交付的诉讼费是 与诉讼标的成比例地收取。具体如下:
诉讼标的 诉讼费
5万元以下 4%+10元
5万—10万元 3%+510元
10万—20万元 2%+1510元
20万—50万元 1.5%+2510元
50万—100万元 1%+5010元
100万元以上 0.5%+元
“郭小川黄昏恋”侵权案就是因受害人没有更大的财力来承担先 期交纳的诉讼费而没有提出更高的金额。前不久刚审结的《红岩》小 说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刘德彬向杨益言、罗广斌的家属索赔15万元, 他先期交纳了诉讼费4000余元,但最后判决刘德彬仅得2万元。在有些 案子中,原告的获赔金额还不抵其预付的诉讼费。
然而,由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尚不健全,不少人对精神损害 的界定标准提出置疑。
在六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侵权一案中,原告方认为被告擅自 将其作品搬上网,使原告受到各方询问,干扰了写作计划,从而遭受 精神损害。然而法院在判决时驳回其要求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要 求。法院一位涉案工作人员表示,但凡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就不可 避免地会受到各类打扰,因而不能称其为精神损害。而六位原告之一 的张抗抗在判决后曾说:“对作家和作品的藐视就是对作家人格的藐 视,是一种不尊重,所以我认为造成了精神损失。”
事实上,目前法律界的确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对 于民事主体人身权的保护,仍存在诸多不完备的状况。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程永顺表示,目前困扰司法界的问题之 一就是所谓的精神损害是否有边儿?按现行标准来讲,主要看侵权行 为实施后对被侵权者造成的后果。有些人认为,当侵权行为侵害了人 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使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 丧、悲伤、抑郁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和压力,都算作精神损害。 但据了解,目前我国纯粹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案子还为数不多。不少以 侵犯名誉权造成精神损害为由上诉的案子,其真正根源在于知识产权 范畴。此类案件依照知识产权法判决后就不再涉及精神范畴。
程副庭长指出,近年来公众的人权意识、法律意识大大加强,而 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仍相对滞后,存在重保护有型人权轻保护无形人权 之倾向。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司法界正在摸索之中,应尽快搞
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期的康复费用的大概费用、个人生活费、有抚养、赡养的人的生活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多要一些,正所谓漫天要价,就地还钱吗 希望楼主早日解决问题
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后期的康复费用的大概费用、个人生活费、有抚养、赡养的人的生活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多要一些,正所谓漫天要价,就地还钱吗 希望楼主早日解决问题
自己定
非法拘禁因为时间较短,认定有困难。从伤情上看,主要是治疗费用和误工费,这些是按实际支出赔付,精神损失也可以要求,2000元比较适宜。 既然是协商,可以一揽子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对方承担伤害身体非法拘禁的刑事、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